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按行政程序辦理檢驗作業,可兼顧三方

◎葉昱呈

台中市政府日前公布檢驗台糖梅花肉片含乙型受體素「西布特羅」,但中央各單位檢驗及台糖公司自行送驗均為未檢出,引發各界爭議,市長盧秀燕表示,有問題被檢出不快公布,還要等廠商慢慢申復,「到底是人民健康重要,還是廠商利益重要」?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謹就法規面分析如下:

台中市稱於台糖梅花肉片驗有罕見的禁藥西布特羅,衛福部食藥署今表示經過複驗驗出有0.001ppm,農業部於今天上午10時30紛將說明擴大抽驗台糖豬場情況。(台中市府提供)

首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且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事實上,為確保消費者健康,在發生疑似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或可能有非食品物質混入食品的情況下,中央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規定得採取預防性措施,『要求可疑產品下架』,待調查確認產品安全無虞,再撤銷下架處分,重新上架販售,如檢驗不符規定,則辦理裁罰及產品沒入銷毀。

因此,台中市政府第一時間點,檢出台糖梅花肉片含乙型受體素「西布特羅」時,應按照行政程序通知台糖公司立即下架回收市面上同批號梅花肉片產品,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請台糖公司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台中市政府申請複驗,待複驗結果確認,再按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實無即刻發布檢驗訊息之必要。

綜上所述,台中市政府若能按行政程序規定辦理肉品檢驗作業,既能確保人民食品安全,亦能合法保障台糖公司應有權益,同時避免養豬戶生計受到衝擊。

衛政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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