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國會調查權的法律本質及其憲政界限 —「立法院設置特偵組」是違憲亂政的無效提案

◎林憲同

2024新國會開議了;國民黨團立刻在國人面前推演了一齣違憲亂政的「『特偵組』犯罪調查權」云云!本文以下論述憲政法理如后。

圖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中)、立委翁曉玲(左)、王鴻薇(右)等人6日召開「國會改革、恢復特偵組 不能拖!」記者會。(資料照)

西方民主的憲政體制係嚴格區分國家公權力成為「三權分立」。國會(議會)調查權係屬於國會議員對行政機關人員實施質詢權所衍生的一項事實性調查權力;反之,司法官(包括檢察官)的司法犯罪偵(調)查權及審判權,則是對於犯罪行為人實施論罪科刑的法律性調查權力。以上二者的本質完全不同。我國憲法第63條賦予立法委員七種質詢調查權力;以上七項質詢調查權附隨賦予立法委員可以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實施事實性的調查權。如果立法委員在上開質詢及事實性調查程序中,發現行政人員涉有犯罪(例如:貪污、偽造文書或侵害國家及人民利益),立法委員仍應以提案方式回歸立法院會決議:移送地檢署或高檢署由檢察官分案偵辦及起訴審判。以上三權分立憲政體制所區分界定的「國會『事實性調查權』」與「司法院(包括法官及檢察官)的『法律性刑事犯罪偵查權』」,二者固屬本質上完全不同的憲法權力。執此憲政理論:如果我國立法院研擬在院內成立「立法院『特偵組』」,等於是將全國公務人員都在無形中就予以推定成為「隱性犯罪行為人」,也就是已經把公務人員到立法院備詢,等同於依刑事訴訟法第94條以下賦予法官或檢察官對於「『被告』的詢問」!憲法保障公務人員的執行公權力身分暨到立法院備詢,竟然將被「立法院『特偵組』」逆勢推演成為「等同到刑事偵查機關『接受犯罪調查』」!試問立法院國民黨團:你們有沒有讀懂及讀通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77條條文焉有賦予立法委員有對公務人員可以直接實施「刑事犯罪的『調查權』」?!立法院只能對應行政院各部會編組成立各種委員會;立法院焉能自我立法創設「司法權力的『特偵組』」?!

本文再就特偵組的歷史演化來說:陳水扁執政的2007年在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別犯罪偵查組(簡稱「特偵組」),暨至2017年蔡英文執政的短短近10年就廢棄特偵組。茲舉兩段故事:馬英九執政賦予「特偵組」的政治性目的有二:一是調查偵辦「『李登輝』國務機要費案(奉天專案)」;二是調查偵辦「『陳水扁家族的』國務機要費案」。此外,於2013年9月則衍生爆發了不在馬英九原始盤算範圍內的「馬王政爭『洩密案』」。「特偵組」是政治性的因人設事,固甚顯然。如今,歷史驗證:「李登輝案」查無犯罪事證簽結;「陳水扁案」偵結起訴暨經判刑確定及發監執行。「特偵組」焉非自始就是賦予政治性目的的因人設事?!如今,這種因人設事的違憲亂政機關已經廢置不復存在;本文依據這段中華民國憲政歷史來驗證特偵組的存廢問題,試問:國民黨團的本項研議,是否僅在顯示正在磨刀拔劍指向即將於2024年5月19日卸任的蔡英文總統?!

非常簡單的說:憲法對立法委員根本沒有賦予「犯罪調查權」;柯建銘依據憲法體制怒斥國民黨團的「特偵組『擬案』」是違憲亂政。本文透過上開憲政法理及歷史掌故結論曰:國民黨團能拿出「國會創制『特偵組』」的憲政理由,以供說服國人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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