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司想傳媒
日前台北市有一名計程車司機前往加油時,因為不滿加油站員工將他的信用卡等物品放置於車縫間,一時沒忍住怒爆粗口「X你娘」,後來加油站員工向這名計程車司機提告妨害名譽,遭到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這名計程車司機出庭時因為認為法官態度不佳,當庭嗆道「我們是老百姓,你坐在公堂那麼兇,不嚇人嗎,到法院已經很低頭了好不好」,法官當庭將人逮捕,並依法怒告陳男妨害公務。
圖為加油站示意圖。與文中所提之加油站無關。(資料照)
罵人髒話就要被關?妨害名譽的處罰是拘役還是有期徒刑?
關於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差異,法操先前已有相關文章解釋,歡迎參考。回到公然侮辱,在《刑法》第309條第一項中有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條文已經明訂是處「拘役」,但台北地院法官卻判處該名計程車司機「有期徒刑」三個月,顯然已經逾越法定刑!
同樣都是被關,有期徒刑跟拘役差在哪裡?
刑法的總類分成主刑與從刑,主刑又有生命刑、自由刑以及財產刑。常聽到的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拘役都是屬於自由刑。主刑的部分規定在《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有期徒刑通常是2月以上到15年以下,拘役則是1日以上到59天,由此不難看出,有期徒刑是以月為計算單位,而拘役則是以日為單位。另外,兩者的差異還有在於累犯的認定,根據《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會構成累犯,但相反的,判拘役則不會構成累犯。
除了以上的不同外,有期徒刑與拘役關的地方也不一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6條:「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分別拘禁之,令服勞役。但得因其情節,免服勞役。」
由此可見,報導中的計程車司機因為一句髒話就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而非條文中「拘役」,本質上就相差許多,法操認為這是一項十分離譜的判決。
不合理的判決,逾越法定刑應提起非常上訴!
了解有期徒刑與拘役的不同後,再回頭看台北地院這名法官的判決就令人覺得相當不合理。如果最後被告和公訴檢察官都沒有上訴而遭到判決確定,這件案件就會送到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手上,一般來說執行科檢察官在安排執行刑罰前需要先檢查這項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的問題,如果發現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會向檢察總長陳報,由檢察總長再行審核是否要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在判決違背法令又不利被告的情形,法院應另行判決。法操也認為,類似這種明顯因為宣告刑逾越法定刑度而有明顯違背法令的案件就應該陳報給檢察總長評估,並就逾越法令的部分提出非常上訴。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扯!一句三字經竟遭判三個月?!有期徒刑跟拘役差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