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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男藝人提告「加重誹謗」,什麼是誹謗,什麼情況下會加重?

在確認一個人是否犯罪時,通常會經由主觀與客觀的構成要件來做判斷,在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當中,行為人於客觀上要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發生,例如四處散布某某某當人小三這種描述性的言論,也讓某某某因為這種言論名譽遭受毀敗。

◎法操司想傳媒

報導指出,藝人「大牙」周宜霈指控「黑人」陳建州,11年前硬闖她的飯店房間性騷擾,黑人原對大牙提出民事求償1000萬元,後又撤回,改控告大牙刑事加重誹謗。

全案起源於今(2023)年6月27日,因「#MeToo」事件興起,周宜霈在自己的臉書上發文指控黑人,在2012年間與她去香港錄節目,涉嫌在飯店的房間內,做出對她圖謀不軌之舉;黑人隨後透過經紀人否認所有指控,並與妻子范瑋琪一同對大牙提起民事求償1000萬元,之後撤回民事而改提刑事的加重誹謗罪,並於今年8月16號台北地檢署首度以告訴人身分傳喚黑人。

藝人「大牙」周宜霈指控「黑人」陳建州(中),11年前硬闖她的飯店房間性騷擾,黑人原對大牙提出民事求償1000萬元,後又撤回,改控告大牙刑事加重誹謗。(資料照)

網路上打嘴砲就會犯罪嗎?什麼情況下會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一項有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確認一個人是否犯罪時,通常會經由主觀與客觀的構成要件來做判斷,在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當中,行為人於客觀上要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發生,例如四處散布某某某當人小三這種描述性的言論,也讓某某某因為這種言論名譽遭受毀敗。

而在主觀上,行為人要有「意圖」散布於眾的認知,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在散布讓他人名譽受損的言行,他想要讓大家都知道這件事,而且也故意為之,這樣的情況下就會構成刑法310條第一項的誹謗罪。

什麼情況下又會構成加重誹謗?為什麼黑人是提告「加重」誹謗?

在《刑法》第310條第二項當中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不難看出《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以文字或是圖畫散布不實言論的殺傷力更大。

在黑人告大牙的案件當中,因為大牙是在自己的臉書上撰寫長文指控黑人的不當行為,比起一般的言論,在臉書上用文字的方式更會被廣為周知,因此黑人才會以「加重」的方式對大牙提出「加重」誹謗。

我要告你誹謗是由我來負擔舉證責任嗎?大法官:由自訴人及檢方負擔!

雖然在黑人提告大牙這個案件中,黑人是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而非自訴,但關於誹謗罪的舉證責任是由誰來負擔?大法官在釋字第 509 號解釋中提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意即自訴人及檢察官在訴訟程序中原則上還是須負有舉證責任。

因此,在黑人告大牙的這件訴訟案件當中,黑人就要負擔為什麼他認為大牙對他的指控是不實的責任,而且也要說明為什麼他覺得大牙有詆毀他名譽的故意,之後法操會持續為您關注這起案件的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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