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高虹安詐領加班費案之淺見

陳建廷

現任新竹市市長高虹安,於擔任第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台灣民眾黨籍)時,涉嫌詐領立法院補助之助理酬金46萬元,遭台北地檢署起訴《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針對北檢的指控,高虹安表示,其辦公室助理均有加班的工作事實,故請領助理費均屬合法,且其辦公室之「零用金」制度行之有年而合乎規範,即使其「偶有請秘書代買物品或代墊費用情形」,亦均有歸還,所以並無犯罪情事。

本次引發爭議的辦公室「零用金」,其部份來源,乃高虹安受立法院補助之「公費助理經費」。此等經費,是由立法院編列,補助立委支應聘用助理後,依勞基法可能產生的費用,例如「加班費」。按高虹安的說法,其助理均「同意」將此等本應為加班費之用的經費,上繳作為辦公室「零用金」,以支應公務開銷。

高虹安受立法院補助之「公費助理經費」。是由立法院編列,補助立委支應聘用助理後,依勞基法可能產生的費用。(本報資料照)

不過依檢察官的偵查結果,上述「零用金」卻曾被高虹安用於支付個人開銷,其中包含高虹安個人使用的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與卸妝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個人餐費等等。

先不論高虹安的助理們是否真有加班事實,而非「虛報」加班費,以及助理們是否「真心同意」將加班費上繳作為零用金,而非受迫於高虹安的上司身分方屈服,此等加班費在向立法院申報時,即已明確為高虹安所知,將用於「零用金」而非公費助理經費之用,此已為不爭事實,高虹安被起訴後的聲明,亦自承此事。

若此等詐領加班費事件,發生於民間公司,詐領之員工毫無疑問是「施用詐術」,使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加班費之)財物」,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不過,高虹安乃「中華民國政府」的職員,具備公務員身分,其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加班費,使行為從一般的侵害「財產法益」犯罪,升級為侵犯財產法益與「國民對於公務員誠實廉潔之信賴法益」,將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2款之重罪,刑度從刑法詐欺罪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陡升至「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高虹安雖稱事後均有歸還,然此亦已變相承認加班費確有用於「非」公費助理經費之途,其詐欺行為的事實似也昭然若揭。

過去實務上常發生公務員詐領小額加班費之事,而被評價為成立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2款之重罪。此等情事,曾被學界批評違反比例原則而罪刑失衡,後經最高檢察署於2022年間召開會議,指出若公務員「無濫用職權」,其行為僅會成立刑法上的普通詐欺罪。

因此,前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日前曾公開批評北檢對高虹安的起訴,指出高虹安的行為應以「普通詐欺罪」起訴,而不應以貪汙治罪條例之重罪起訴,亦係從最高檢的會議結論出發。有趣的是,黃珊珊對北檢的抨擊,似乎也已變相認定高虹安之「詐欺」行為。

針對上述質疑,北檢也有所回應,指出加班費預算乃用於支應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基法支付立法院助理的相關費用,這些費用都是經過高虹安於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誠與一般公務員因加班事實而直接申領加班費之情節及案件性質並不相同。講的白話一點,就是一般公務員是詐領自己的加班費,但高虹安卻是利用其身為立委職務之公務員身份,要求其他助理協助她詐領加班費後,再供高虹安個人所用,故認定高虹安確有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所稱之「利用職務上機會」,無法謹評價為普通詐欺罪,認事用法上並無不當。

本案共同被告即高虹安的助理們多已自白犯行,甚至供出他/她們乃依據高虹安的指示下,協助去詐領立院助理加班費,因此符合貪汙治罪條例與刑法之減刑規定,北檢也因而僅針對助理們求處減刑或緩刑。不過,高虹安自始至終均否認犯行,故被北檢評價為「犯後態度不佳」,按照目前的證據情勢,對其恐怕十分不利,高虹安或將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且因犯罪所得高達46萬,恐怕也無法適用貪汙治罪條例的減刑規定。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現為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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