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台北科技大學資訊與財金管理系營隊一群學生因吃光熱炒店2鍋白飯還到店家google評論上狂刷一星負評,消息曝光引來網路上一片撻伐,許多網友紛紛留言要老闆提告,究竟在google上刷負評會不會吃上官司?怎樣的情況下店家可以提告?
近日北科大一群學生到熱炒店用餐,菜沒上齊就吃光店家免費提供的2大鍋白飯,事後還狂刷一星負評抱怨吃不飽,遭大批鄉民撻伐。示意圖。(資料照)
在網路上與人起口角最常遇到的官司就是妨礙名譽,刑法的妨害名譽罪,大致可分成「公然侮辱」和「誹謗」兩種,前者構成要件著重於在對方於公開場合對他人人格進行詆毀且迫害其名譽與尊嚴的言行,例如辱罵他人賤人、腦殘、垃圾等等;後者則較偏向對其人格進行評價性的描述,如謠傳某知名人物外遇、偷吃等不實情事,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公然侮辱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則是規範於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根據自身經驗給評論,較難構成犯罪
回到在學生在店家google評論上刷一星負評這件事,如果學生在google這個人人可以瀏覽的公開的平台上辱罵店家無恥、黑店等等詆毀店家商譽的評論,就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而如果散佈店家不實資訊者,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例如謠傳店家鍋子都不洗、白飯放好幾天等等非事實的描述。
倘若只是根據自身經歷,照實給予評價,例如:店家態度不好、用餐環境擁擠、餐點口味太鹹等個人主觀上的評價,基本上是不會構成犯罪。
相反,如果是因為跟風刷一星負評,並散佈不實資訊,就很有可能構成誹謗罪,或是像新聞報導中,明明沒去用餐過,因為私人恩怨而去留一星負評,經檢方調查後,認為有捏造事實及誹謗他人的故意,就會遭到起訴、判刑。
商譽受損,可選擇民事賠償
另外,除了刑事的提告外,店家因為留言者的不實言論造成店家的商譽受損,也可以選擇民事的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法操提醒您《憲法》雖保護人民有言論自由,但若惡意中傷店家,造成店家商譽大受影響,則不在憲法保障的範圍之內,很有可能觸犯了刑法的妨害名譽等罪並有可能遭到店家民事上的求償。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吃不到白飯給負評!在google上刷一星,會吃上官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