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操》健保資料庫案言詞辯論—醫療研究VS個人隱私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前發言人滕西華等七位民眾,質疑個資法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規,開放健保資料庫供學術研究用,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等憲法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7日召開言詞辯論。

法操司想傳媒

衛服部及健保署未經同意就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將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的健保相關資料提供給學者進行研究,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認為有違憲之虞,並在經行政爭訟程序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這次憲法法庭除了聲請人與相關機關兩造外,也邀請許多專家學者列席來針對此「研究與隱私」衝突的問題進行討論,一起來看看大家都說了什麼吧!

憲法法庭針對健保資料庫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預計三個月內宣判。(資料照)

人民應獲明確法規範的保障

聲請人方認為當國家無須主動告知當事人,僅以組織法為理由就可以任意大規模強制蒐集個資、建立資料庫,甚至進行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提供給學術機構)也沒有完全將資料的連結可能性(從資料連結到特定人)去除,違反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法律保留等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曾在釋字第603號(政府得否強制捺取指紋)揭示階層化個人資訊權利保護意旨,針對不同的隱私權侵害應要適用不同的審查標準。而相較於指紋的捺取,大規模的資料蒐集當然對於人民的資訊權利產生更大的侵害,但現行法中卻沒有對個資蒐用的規模大小而有不規範。

就算學術研究是基於公益目的,也應該要獲得當事人之同意才可使用。且除了資料蒐集事前的「拒絕權」民眾也應具事後的「退出權」,而非一味強制蒐集利用。此行為應受更嚴格的檢視,讓人民獲得多法律規範的保障。

衛服部: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衛服部則提到根據2005年美國的研究指出,就算醫學資料庫的拒絕率低到只有3.2%仍可能因此產生資料偏差而有誤醫的可能,而英國NHS資料庫在實施退出權後,退出者也達4.7%。以上兩個數據代表若民眾有退出健保資料庫的權力,可能會導致人類對疾病研究及醫療創新帶來影響。

健保署則提到,資料蒐集的目的與全民的健康有正相關性;且利用高度假名化與高強度的防範措施,已足以讓當時人無法被識別,符合最小侵害手段;在法益的比較上,人民的身體健康權的重要性也大於隱私權的保障,應符合比例原則的檢視。

國發會提到,由於個資法是較新的法律領域,且因資訊科技具快速發展及難以預測的特性,所以應要容許不確定法律概念、合憲性解釋空間、保留立法者的形成自由及行政部門專業彈性因應之空間。

學者:不符合法律明確性

專家學者意見部分,李寧修教授提到在歐盟或德國其實也都有針對一般性之學術研究條款制定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法制,但在我國這已經超過現行個資法所能承載的範疇,所以就本案的合憲性不應單純僅審酌個資法的文義解釋,而要就整體相關法規進行審視。

劉定基教授認為現行的健保法僅為空洞的轉介規定,本身並未規定健保資料的蒐集與利用目的及重要事項,因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本案涉及人格權等重要法益,應以嚴格審查標準檢視,就算考慮到公共利益也至少應以中等之審查標準。

劉靜怡教授亦認為個資法、健保法等相關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提到「就算目的正當,並不等同學術研究有因此有決定性的地位。」;范姜真媺教授亦認同其他學者之看法,認為現行法就去識別化的要求程度等部分不具有法律明確性,例如因應不同的醫療研究項目也應該定有不同的識別化程度表準,但我國根本沒有相關監督機制。

而對於大法官提問,如楊惠欽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就蒐集個資的處理,或詹森林大法官對「退出權導致健保醫料庫研究基礎不足,可有數據依據?」衛服部及健保署皆強調,個人資料皆有經過多層的加密保護,且不會提供給研究單位與研究項目無關的資訊……等,但並未提出更確實的數據資料。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本案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但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屆時法操也會與各位告知判決結果。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健保資料庫案言詞辯論—醫療研究VS個人隱私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