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原住民身分取得絕對需要確認認同

悠蘭多又 Yulan Toyuw (泰雅族)

《原住民身分法》所有法條中,沒有「認同」兩字,但認同卻是該法立法設計中,最重要的精神。美國沒有戶籍、出生不需要登記,根據美國聯邦法,在美國出身就是美國人。在台灣有戶籍、有《原住民身分法》,要取得原住民身分一定要申請登記,才能取得。而認同與否,是個人會不會提出申請最重要的關鍵。因為必須登記,所以原住民身分不是血統的權利,必須付出認同的義務。這種認同不是個人嘴巴說了算,必須有可供檢驗的標準。最低的標準,是必須去申請登記。

根據現行《原住民身分法》,不是任何人都有資格提出原住民身分申請登記,首先要有具原住民身分的尊親屬。即使有此資格,仍需要跨過「從姓/傳統名字」門檻。於是部分有資格的人主張這個門檻限制了他們的權利,強調有資格等同有認同,訴請大法官會議宣告此門檻違憲。1月17日的憲法法庭就是在進行言詞辯論。

根據現行《原住民身分法》,不是任何人都有資格提出原住民身分申請登記,首先要有具原住民身分的尊親屬。即使有此資格,仍需要跨過「從姓/傳統名字」門檻。(本報資料照)

是否有資格等同有認同?其實認同是種個人意志,旁人很難確認當事人的認同狀態。在憲法法庭上《原民會意旨書》中檢附有內政部提出統計至2022年1月12日的原住民人口,原父原母子女中的99.6%(26.6萬)、原父漢母子女中的96.6%(9.0萬)、漢父原母子女中的64.8%(16.9萬)取得原住民身分,可某種程度反應認同強度。最基本的,這些原住民身分者都提出了申請登記。有人說,三種父母組合子女的認同強度沒有不同,只是漢父原母子女在漢人父權壓力下,被迫放棄跨越從姓/傳統姓名門檻。這些人並要求撤銷從姓/傳統姓名門檻,控訴這個門檻阻礙他們行使認同,還將門檻張貼上不平等、歧視的標籤。

「從姓/傳統姓名」門檻是錯誤立法嗎?申請登記,是一種確認「正向認同」的立法設計,並設有門檻,卻也因此招來釋憲訴訟。其實《原住民身分法》中有另一種確認「反向認同」的立法設計,沒有門檻,可更準確的驗證認同是否存在。這個反向認同指標,就是「申請喪失」。

《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1.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2.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3.年滿20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與申請取得的條件不同,申請喪失沒有門檻,可依照自主意志執行,故可用來真實確認認同狀況。

部落頭目投書提出的原住民身分詐騙都會教師提出的功利與投機目的取得身分,都指出有人在利用《原住民身分法》傷害原住民族社會,不僅沒有認同,甚至是反認同。若這些人嘴上仍然強調原住民認同,實在是對認同最大的污辱。從身分詐騙、功利投機投書內容中,明顯可見限制認同最大的變因不是「從姓/傳統名字」,最大變因是「漢父」。

現行《原住民身分法》 中以「申請登記」配合「從姓/傳統名字」雙條件,有效的確認正向認同。更以「申請喪失」這單一條件,有效的確認反向認同。若釋憲結果認為「從姓/傳統名字」門檻違憲,不僅正向認同無法有效確認、反向認同確認功能亦隨之失效:不需要從原父或原母的姓就可以取得身分,還有人會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嗎? 《原住民身分法》實施後,原住民沒有為難原住民,已張開手臂歡迎16.9萬、佔2/3比例的漢父原母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其他仍未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子女,為難你們的不是這個法,是你們的漢父、是你們漢父後面的漢人父權、是你們漢父社會違法脅迫外姓子女必須拋棄繼承的愚昧陋習。

我是原母,我的夜間部同學是漢父。過去30年,他的溫柔堅定讓我能夠堅持做個驕傲的原住民。在此,我呼籲所有的漢父,不要為難原母,不要為難原住民族,不要讓你們背後的漢人父權傷害原住民族。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語文學系博士候選人、宜蘭縣大同鄉松羅部落泰雅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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