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司法正義與治療人權孰重:「暫行安置」,然後呢?

陳喬琪

在全球武漢肺炎病毒疫情仍然嚴峻的當下,發生精神病人傷人殺人事件,的確令人驚恐不安。精神病人的傷人殺人事件並不常見,但是每次發生,總是引發非常聳動的報導。而且每次精神病人傷人殺人都會引起:司法正義與治療人權,孰輕孰重的爭論。

到底要先治療?還是先審判?有人說,無病推論,不合理,有病就要先治療;也有人說,先接受治療的話,司法辯護人就可以用精神病的理由,申請監護處分,於是殺人犯又可以在外面到處趴趴走,繼續傷害人。

為了對憤怒的輿情有所交代,司法院與法務部形成了共識,在「緊急監護」、「暫時安置」等法條文字咬文嚼字之後,用「暫行安置」處分,來處置傷人殺人的精神病人,並且司法院與法務部同意安置處所為醫院;在偵審期間,只要法官參酌醫師意見後裁准安置,即交檢察官執行。

屏東縣上月26日發生超商女店員攻擊挖眼傷人案,促使司法院和法務部將創設「暫行安置」制度。(翻攝自爆料公社、記者陳彥廷攝,本報合成)

簡單的說,精神病人傷人殺人之後,先送醫院「暫行安置」(借用了精神衛生法,對嚴重病人緊急安置的相關用語),這樣就兩全其美,既顧了治療的人權,又保全了司法正義。至於醫師與醫院要怎麼處理,現在全民健保包山包海,自己想辦法;假如病人從醫院逃脫了,怎麼辦?當然醫院要負全部責任。這實在為難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現行的處置並不複雜,殺人嫌犯(或被告)被警察逮捕之後,一定是先由警察偵查與製作筆錄,然後依法提送檢察官偵訊,檢察官依照犯行的情節嚴重性與其他因素,決定申請羈押與否;倘若不羈押,法官可以裁決保釋或其他措施,如監護處分。

殺人犯羈押在看守所,有的人會有明顯的行為,如自言自語、傻笑,甚至大聲咆哮,有些則是低頭不語或目露凶光,敏感的司法人員會察覺嫌疑犯是否有精神病,是否需要治療。職是之故,建議法務部在各地看守所,聘請兼任的精神科專科醫師,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並且照顧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犯(或被告)的精神狀態,也顧及了其治療權利。

就司法正義與治療人權的原則來說,任何傷人殺人的嫌疑犯,都要做精神鑑定,也就是精神病理檢查,包括智能與人格特質、社會心理與職業功能檢查,這是非常專業的工作。目的是瞭解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被起訴之罪之本質(如殺人)、是否瞭解抗辯有罪與無罪之差別、是否能與律師商議案情等等。執行精神鑑定的精神科專科醫師,在法庭就是鑑定人(或稱專業證人),必須出庭接受交互詰問(刑事訴訟法198條)。

至於傷人的精神病人沒有經過精神鑑定,由法官直接裁定監護處分,通常會是精神衛生法所稱的嚴重病人,依照精神衛生法必須強制住院,這是精神科醫師的責任。我國精神醫療的水準,與歐美已開發國家已經並駕齊驅,是社會安全網很重要的一環,但是要降低社會暴力事件,必須結合社政、警政、民政與衛政的團隊力量才能成功。台灣的富裕程度好像是已開發國家,但是成為已開發國家所需要的文化、政治與法律素養,乃至生活水準,其實還差很多(參見2016年4月1日自由廣場:「補破網要補對地方」一文

未來最重要的是,刑法87條第3項規定的監護處分的修訂,罹患精神病的殺人犯,期監護處分從第一次的五年開始,倘若治療的預後不好,或有人格障礙的共病,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延長監護,每次不得超過三年,並且沒有次數限制。希望這樣的修法可以在人權、醫療與社會安全三者之間取得平衡。

從這幾年重大的精神病人傷人與殺人事件的檢討,非常盼望可以增強司法人員與精神醫療人員的互信,一起為司法正義與治療人權而努力。

(馬偕紀念醫院精神部主治醫師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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