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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守法與修法,一碼歸一碼:修法並不能補正農委會的違法濫權、及妨害農會總幹事選舉

斗南鎮農民自救會

針對斗南鎮農會爭議,立委郭國文、鍾佳濱特別於110年10月18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農會法》第47條之1、第47條之2係於民國74年所增訂,儘管農會法經過民國90年及105年兩次重要修正,然相關刑度卻從未提高。且統計數據顯示,地方法院針對農會賄選判決高達590件,並無減少的趨勢。另根據高檢署統計,每年平均仍有百餘件賄選案起訴。郭、鍾兩位委員因此將提案修正農會法中有關賄選之處罰規定,比照《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

關於郭、鍾兩位委員的觀點,我們欣然同意。賄選行為並不可取,若提高罰則能杜絕賄選行為,相信全省各級農會相關工作同仁與全體會員必定舉雙手贊成。

斗南鎮農會賄選爭議,農委會要求解除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職務。(本報資料照)

郭、鍾兩位委員提案修改《農會法》乙事,我們尊重立委修法提案權限。但修改《農會法》47 -1、47-2條,跟斗南鎮農會事件完全無關。斗南鎮農會事件是農委會違反《農會法》46-1條所造成的,問題不在賄選,問題是農委會違法如下:

一、 未審先判:應經判決確定,但農委會卻在起訴後就解職。

二、 而且吳錦宗理事已經判決緩刑確定,不應取消理事資格;農委會卻違法不依46-1條第二項撤銷其違法之解職處分,刻意違法濫用法律介入斗南鎮農會總幹事。

推動修法,並不能改變或補正農委會違法濫權之事實。重點是農委會違反《農會法》46-1條第二項,而此條文是完全比照《地方制度法》79條之規定,即完全比照地方公職人員的標準來對待。

立法委員應該扮演的角色是了解問題的真相,監督政府的違法濫權。而不是不了解案情真相,不去監督政府的違法濫權,卻急著去當農委會的打手,擴大迫害農民。

郭、鍾兩位委員的提案早在去年(109)3月3日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上即已提出。但當時郭委員對此悶不吭聲,如今就在農委會陳吉仲針對斗南農會事件發表帶有強烈情緒性與針對性的發言後,郭國文委員馬上出面召開記者會、呼應陳主委。時間為何如此巧合?其背後動機不免啟人疑竇。我們不禁要追問:立法委員應發揮監督行政院的職責,還是甘心擔任農委會主委的打手?

更有甚者,今年農會改選,光是被查獲的賄選遭起訴就高達115件。但農委會卻傾全會之力,處理斗南農會之事。對其他賄選起訴案件,卻抱著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無庸置疑,農委會相關舉措帶著強烈的針對性。做為全台為高農政單位的農委會徹底喪失行政中立的基本原則,難道郭委員無須就此監督質詢?

修法是立法院的權責,但無論修法前還是修法後,農委會都應遵守《農會法》相關規定,立委也應嚴格監督行政機關是否出現知法犯法、曲解法令與濫用職權之情事。斗南農會理事資格爭議問題已提起行政救濟,現仍處訴訟階段。然農委會卻在法院判決定讞前,就率然逕行解除該理事職務,此已徹底違反法治精神。試問,全台許多公務人員,包括農委會內部與其負責監督之財團法人與公營企業同仁,皆官司纏身、處於訴訟階段,請問行政院曾單憑檢察官起訴書就勒令相關人等解職?同樣的,即便涉入行賄案的前民進黨籍立委蘇震清,其於109年8月2日收押、並於110年1月29日繳納1000萬新台幣保釋金後釋放迄今,曾因此喪失立法委員身份了嗎?

其次,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並無九席理事須全員出席方得開會遴選總幹事之規定。然當斗南農會已提交總幹事合格候聘人名單後,但農委會卻以具備選舉權之理事人員尚未完備的理由,因此延宕核定事宜,此舉顯已干擾農會總幹事選舉,導致斗南農會無法正常順利運作。郭委員於記者會新聞稿言之鑿鑿:「農會之業務運行影響農民權益甚大」,倘若郭委員內心想法真是如此,為何不先嚴格監督質詢農委會這兩三年來如何影響全台諸多農會業務呢?

最後,我們要再次強調:修法固然是立法院的權責,但行政單位更應遵守秉持法治精神。修法與守法,一碼歸一碼。當郭委員呼應陳主委的情緒性發言時,是否又明瞭「修法」與「守法」兩者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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