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刀下留不住的貓

蔡尚謙

海巡署日前破獲大批走私未檢疫品種貓,其中包含俄羅斯藍貓等共60餘籠、約250隻名貴貓種,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發言人倪京台表示,基於尊重生命,希望相關單位妥善安置貓咪,走完檢疫程序後開放認養。然而動植物檢疫局已於昨日依法「人道安樂死」,縱使關愛動物者有萬般不捨,數百隻貓咪已失去生存權利。

可愛的布偶貓等154隻名貴走私貓,昨日依法「人道安樂死」。(海巡署提供,本報合成)

筆者為愛貓人士,站在同理心與人道考量立場,至盼主管單位「刀下留貓」,但以本案而言,確有法律上值得探討的層面,希望能夠拋磚論理,討論台灣公益訴訟之保護不足,以及走私活體動物除之規定僵化問題,雖然呼籲停止執行於本案已無挽回餘地,但至少希望此次憾事能作為未來修法契機,為日後相同案例,留下動物們生存的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 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但我國動物保護法目前並無公益訴訟規定,這導致縱然動保團體或社會有關懷與愛心,但本案在行政訴訟上連法院大門都進不去,無法作為當事人為二百多隻貓咪緊急「請命」。

至於與本案直接相關的走私動物處理規定,則為農委會「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其處理標準分為「禽鳥類以外之保育類動物」及「禽鳥類及非保育類動物」,若為前者,則視其有無傳染動物傳染病之虞,若有,才予以安樂死。但若為後者,則無「傳染病之虞」之考量,直接全部安樂死。這便是檢疫局副局長徐榮彬所言「當走私動物進入國內時,就已無法回頭進行檢疫程序」之原由。

然而,從上述規範分類可知,農委會制定該處理程序時,劃分標準僅以「禽鳥類以外之保育類動物」作為粗略區分,翻譯成白話就是,保育類動物的命比較尊貴,可以給予重新檢疫機會,至於其餘動物,縱然無辜,這也是你們的命,連檢驗是否有傳染病的機會都不可得,要直接進行安樂死。

如果國內法制在公益訴訟的法制足夠健全,我們自然可以透過此一「多管閒事」的制度介入,以「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為由,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防疫檢疫局「刀下留貓」!再慢慢來討論農委會的作業規定是否有違比例原則而顯失均衡。但正是因為規定上的粗糙失當,才導致「制度殺貓」,產生遺憾。

正如防疫女神藝人賈永婕所言,「錯的是我們人類」,動物何辜?誠懇呼籲主管機關站在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精神「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上,修正調整相關規定。給予「禽鳥類及非保育類動物」再次檢疫的機會,屆時若真有傳染病,給予安樂死自然無可厚非;但若不由分說、不經檢疫而全面人道毀滅,實在是大開動物權利保護的倒車。

據聞,蔡總統養了一隻愛貓名為蔡想想,試問蔡總統,是否能為這數百隻貓的犧牲憾事,責成主管機關,在相關法制健全與愛護動物的立場上,好好的再想一想?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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