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殺人」就上手(喂!~)(Photo by form PxHere)
廖伯威
大家都知道人不能殺人,刑法也規定了殺人罪。
但是,你知道要怎麼殺人嗎?
刑法上只寫了「殺人」兩個字,沒有具體規定要做什麼。簡單來說,就是只要故意弄死一個人,不管是用刀用槍開車撞動手動腳,或是一支鉛筆,都會成立殺人罪。
而要成立「殺人罪」,除了要把人弄死之外,心裡也要有殺人的想法,才會成立殺人罪。如果沒有想要把人弄死的意思,雖然有人死了,就沒有「故意」殺人的問題。
假設一個狀況:某天小明在電影開演之前上廁所的時候,聽到隔壁間的小黃在講電影劇情。還沒看電影就被暴雷,盛怒之下拿起隨身攜帶的扳手往小華身上敲,想提醒小華下次看完電影記得乖乖閉嘴。
(Photo by form irasutoya)
沒想到,小華被敲了這麼一下,失血過多死掉了。
從整體看來,小華確實被小明弄死了。但是,小明只是想給小華一個教訓而已,並沒有想要他去死。因此,用扳手敲小華會成立傷害致死罪,不會成立殺人罪。
明明有人死了,為什麼不是殺人?
那是因為小明敲下去的那一刻,心中只是想要傷害小華,所以只會成立傷害罪。除非小明敲下去的時候,是真的要小華去死,才會成立殺人罪。
法院遇到類似的案件,在讀心術被發明之前,通常都是由被害人受傷的部位、被告的行為手段、工具的危險性之類的客觀條件來判斷被告是想要殺人還是單純想傷害而已。
未遂和預備
除了殺人之外,刑法還規定了殺人未遂、預備殺人兩種罪。
殺人未遂就是動手了,但人沒死。像是砍人的時候手滑沒砍到要害,就會成立殺人未遂罪。
但預備呢?從法院過去的案例來看,像是為了燒人而去買汽油、場勘等等行為,都會被視為預備殺人罪。
其他殺人
再複習一次,刑法上的殺人罪,就是任何人,用任何方法把一個人弄死,而且那個人也真的死了。
其實,刑法的殺人罪章規定了很多種殺人的變體,像是義憤殺人、母殺嬰兒、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過失致死。
下次再慢慢跟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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