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由平冤究責與司法高牆談起

陳逸南

在司法節前夕,細讀《被搶劫的人生-蘇炳坤從冤枉到無罪的三十年長路》(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出版),發現平冤究責的「修復式正義」觀念,以及對於司法改革的期盼。由於二〇一五年刑事訴訟再審制度之變革,為蘇炳坤案打開平反的契機,在四次「非常上訴駁回」及四次「再審駁回」之後,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再審成功得到平反。反觀,目前,行政訴訟之再審,仍為司法的高牆,扼殺了行政訴訟的非常救濟程序,實有改革之必要。

該書第二百零五頁提到,羅秉成先生(行政院政務委員)認為指出:「因為司法錯判讓他們失去了青春,失去了家庭,失去了工作,國家問都不問,直接打包一包錢,就算了,一般冤案的處理方式大概就是這樣,反正司法還你清白了,撤銷給你無罪,形式補償也給你了。問題是當事人有被撫慰到嗎?平冤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有社工在做無辜者關懷工作,但當事人是在仰望國家對於公權力加諸他們身上的傷害有所表示啊!我想,這是我們未來在制度面可以努力的方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有濫權追訴罪,第一百二十四條也有枉法裁判罪,卻從來沒有法官或檢察官因濫權起訴或判錯而被起訴定罪。(資料照)

該書第二百三十三頁指出,與其說蘇大哥是郭中雄錯誤自白的無辜受害者,不如說他是法官粗疏判決的莫名犧牲者。《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有濫權追訴罪,第一百二十四條也有枉法裁判罪,我們卻從來沒有法官或檢察官因濫權起訴或判錯而被起訴定罪,一個都沒有。

二〇二〇年聯合國人權日論壇-從太極門假案檢視租稅正義、信仰自由之人權普世價值(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發表「行政訴訟再審制度之檢討」論文指出,「而相較於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在實務上卻無從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請求撤銷,以及依第一百二十八條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前提下,其再審事由自有依刑事訴訟法修法精神予以檢討之必要。」,同時以太極門八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處分之行政訴訟確定判決為例,論述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僵化與不合時宜,應予適當變革,以符合公平正義及法治國精神。

查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發生的太極門冤案,刑事案件部分已於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獲得平反,受害人也分別得到冤獄賠償。而由該刑事案件衍生的稅務冤案,民國八十、八十二~八十五年度部分已經獲得解決,只有民國八十一年度部分,尚未獲得解決。很不幸地,受害人太極門財產卻遭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拍賣了,如此政府公然搶奪民產,實在不公不義。

本人發現濫用公權力產生冤案,不僅是個人心靈的創傷,更造成社會集體的傷痕,只要一天不處理,歷史就會不斷重演,太極門冤案已進入第二十五個年頭,尚未平反,令人遺憾。依羅秉成先生曾說:要司法「認錯」不易,「認冤」尤難。平心而論,太極門案是明顯的冤案。因此太極門冤案要得到「修復式正義」,唯有依靠人民的力量來持續奮戰,祈請人權律師出身的羅秉成先生,對於太極門冤案關注一下吧。

(台灣北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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