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由「看守所塞爆」異象談起

陳逸南

依12月8日自由時報A16報導,〈台北看守所塞爆 所長發函院檢「求饒」〉,「請審慎評估羈押被告聲請及裁定禁見人數」,此為刑罰權之運行出問題了嗎?

回顧羈押權從檢察官手中移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1995年12月22日)產生的過程中,1995年10月19日及11月2日在憲法法庭舉行共長達九小時之言詞辯論,被稱為「世紀之辯」可謂破天荒之舉。

當時,曾擔任過檢察官的李慶雄立委指出,檢察官的職務是追訴人犯,達到社會公義之目的,往往發揮很大的主動性及反對性,往往會以羈押手段取供,先押人再找證據,形同「合法綁票」,嚴重侵害人權,檢察官實不應擁有羈押權。許宗力教授指出,羈押權交給法官行使,大多數民主國家皆然......,而即使將羈押權交給法官,治安也不會變壞。

號稱「天下第一大所」的台北看守所,羈押禁見舍房嚴重超收,北所因此發函院檢,聲請、審理羈押案時,能考量超收致床位不足問題。(資料照)

第392號解釋產生後,刑事訴訟制度大變革,修正刑事訴訟法,從此以後,羈押權回歸法官。目前人權時代,在民主國家,刑罰權之運行「輕緩化」為當然趨勢。2020年1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即為一例,俾加強憲法第8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

在「立委收賄案」發生後,有多位立委及其助理被羈押。陳超明立委12月4日晚六時辦好交保手續,走出北院對媒體強調:「我絕對清白,沒有任何貪汙,未來會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說明」。

我們發現,當一位立法委員被羈押了122天,其立委職權之行使當然受到影響,也無法反映民意,所造成之損失無法估計。不過,由「看守所塞爆」之報導,讓人覺得「未審先判 摧殘人權」之不當情形,目前仍未消失。

再者,羈押權由檢察官已經移到法官,一般人所謂「先押人再找證據」之不公義情形,消失了嗎?引人置疑。此乃由威權統治時期遺留下來的「司法工具化」,用來迫害人權,仍未完全消除所使然,令人憂心與遺憾。

2009年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已經國內法典化,且制訂兩公約施行法,照理說有利於人權之保障。不過,看到目前「看守所塞爆」之異象,讓人覺得有關羈押權之行使,應儘速檢討及改進,俾真正實踐社會公義。

(台灣北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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