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深思熟綠》「都是你自己愛拍才會被外流」:性隱私變成復仇工具,我們該怎麼辦?

性隱私侵害事件是整個社會結構性的對受害者的反覆且大規模侵害,讓我們活在每個人都可能是加害者的陰霾下,任何人都無法信任。儘管要修正社會氛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但是我們可以從法律開始修正。

綠黨智庫

近年來性隱私被外流事件頻傳,這些被稱為影像性暴力的犯罪事件,某些受害者甚至在經過長時間痛苦的折磨後,選擇結束自己的痛苦,永遠離開這個世界。

事實上,由於數位、雲端與跨國界的因素,性隱私外流的事件在現代社會並不少見。而留下影像更是有諸多的理由,不管是脅迫、偷拍、親密關係之間的情趣都有可能,但就算基於親密關係間的情趣,當下所同意留下的影像,受害者往往也並沒有同意外流。

對於惡意散布他人性隱私影像,雖然很多人認為加大刑度就能嚇阻犯罪,綠黨也能理解用盡任何可能阻止犯罪的想法,但實際上,受害者最大的需求,反而是儘速將外流的性隱私影像下架,停止影像的繼續散佈減少傷害,對於加害者的刑責是第二考量。

雖然先前N號房事件後,許多立法委員提出相關修法,但台灣目前對於性隱私侵犯的事件仍然沒有專門的主責機關。由於案件的調查涉及警政體系中的電信警察、偵查九隊跟實體報案的派出所,光是報案到警方調查這段時間往往曠日廢時,半年以上都不少見,而這段時間受害者的私密影像早已經散佈到無法阻止。

對於惡意散布他人性隱私影像,雖然很多人認為加大刑度就能嚇阻犯罪,但實際上,受害者最大的需求,反而是儘速將外流的性隱私影像下架,停止影像的繼續散佈減少傷害,對於加害者的刑責是第二考量。(法新社檔案照)

網路影音平台的規管與平台責任應該由 NCC 主管,但由於法規的不完備,NCC 就連國內影音平台的規管都已經非常困難,更遑論跨國平台。姑且不論後端的平台責任,光是現在國內涉及數位治理的單位就分散各地,例如行政院科技辦公室、NCC 等等,以致於尚無法產生一個跟平台業者有效協商,要求簡便立即的將影像從平台下架的機制。目前所有的下架都需要個案處理,導致效率極度不彰,甚至需要受害者本身去與平台業者溝通。

此外,目前性隱私侵害案件中,最常使用的法規是刑法315條之1與刑法235條,但實際上刑法第315條妨礙秘密罪內容為「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也就是說,在這個脈絡之下,個人的性被物化了,我們的法律只能處理受害者身體的「影像」,而非視有主體性的「個人」受到侵犯。刑法235條則是處理散布「猥褻物」,演變成在實務上受害者必須要去指認自己的身體是猥褻物,這讓受害者受到二度的傷害。

而這樣的噩夢,每當散佈事件發生一次,受害者就需要檢舉一次,縱使經過數年甚至數十年後,這件事永遠都無法停止。上述這些問題,都僅只是性隱私侵害的冰山一角,在這次的事件中卻全都發生,然而這些問題長年來都因為社會狀態的結構性因素被輕忽。 因此,綠黨在此具體的對中央政府提出幾項要求:

1. 儘速成立網路發展、治理的專責機關,將 NCC 單純化為監管機關,強化整體數位治理的能量。

2. 要求警政署簡化性隱私侵害的處理流程,做到 72 小時內能將性隱私侵害影像下架。

3. 即刻督促 NCC (未來由專責機關)與各平台業者協商,建立快速下架的機制,並應保留相關證據以利於事後加害者責任追究。

4. 儘速通過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落實法源保障,而不是急就章的放在不適宜的法條規範下管理。

性隱私侵害事件是整個社會結構性的對受害者的反覆且大規模侵害,讓我們活在每個人都可能是加害者的陰霾下,任何人都無法信任。儘管要修正社會氛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但是我們可以從法律開始修正,所幸目前台灣有數位女力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一直努力推動相關修法,綠黨也參與其中討論,期望能儘快有實質成果,再輔以社會教育、學校教育、大眾媒體的力量,讓我們的社會不再是一個對受害者落井下石,而是減少傷害發生,也願意協助傷者復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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