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朝琮
隨著主管機關、市場派及公司派各自採取不同行動,大同案已越演越烈,並引發各種討論,但對於我國公司缺乏有效防禦手段的現況,似乎皆未有觸及。
固然在6月30日的股東常會中,大同公司派諸多作為皆具有爭議性,但何以致之?若未思考清楚其中緣由,將無法釐清其中問題何在,就更不用說如何對症下藥。
除了刪除投票權此類具有高度爭議性的手段,公司派在歷來經營權爭奪中,主要的反制措施是發行新股予友好投資人,以增加自身陣營的投票權數。此一手段的缺點不難想見:公司在發給友好投資人新股份同時,原有股東的股份亦被稀釋,若友好投資人倒戈或反客為主,則會引發新一波的經營權爭奪,使公司難以穩定經營。
以美國實務而言,公司派在判定市場派之作為將減損公司價值時,得以使用所謂毒藥丸的防禦措施,在市場派累積持股至一定比例時,稀釋其股份,但原有股東之持股比例仍未受影響。毒藥丸於我國在股東平等原則的限制下,禁止對股東為差別待遇而無從使用,使得公司派在無可施為下,必須走向極端,大同案一路以來的發展,正是最佳寫照。
經營者在面對市場股東的監督下,將戮力經營,若表現不佳,則透過正常選舉機制替換,因此經營權之輪替有助於公司治理的改善,自不待言。但另一方面,市場股東亦非總是公司治理的救贖,其可能別有所圖而傷害其他股東甚至是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在鼓勵股東應有所作為而積極行動同時,亦應給予經營者相對應的手段以為應對。儘管如此,防禦措施並非經營者濫權的通行證,而是由法院扮演監督裁決的角色,維持公司派與市場派兩者間的平衡。
大同案既然已經發生,就不應該白白浪費,而應趁此契機,思考如何能夠讓我國的公司治理環境,更加完善。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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