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限時批》香港國安法衝擊台灣國安!

陳峯

香港國安法給中華民國民主台灣一個重要警訊!如果自己不守護國家的主權、不保護國家的安全,葬送的將會是珍貴的自由與民主!

而今香港國安法的包天包地,非港人也管,只要不利中共言行,天涯海角都可追殺,且可為所欲為加罪,依「法」關殺!簡直是蠻橫霸道,恣意妄為,人神共憤!此自是嚴重衝擊台灣國安,更須有制應防範之道!

如今不論稱中華民國或台灣或使用國旗等,中共却可自己任意訂「法」,謂之「意圖分裂國土」或「叛亂」等等;連外國和我買賣武器防衛,都構成「勾結境外勢力」,兩邊都有「罪」。若對中共批評或倡言民主、自由,亦是通通「違法」,還可在海外追緝;若是「外國民間組織」,或被認定是「境外勢力」,亦一併比照辦理,簡直是「無法無天」!把自己當「天朝」,更激起熱愛民主自由人權者的公憤!已到了「人人得而誅之」地步!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昨在臉書指出,該法例超越了中國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兼管外國人。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更形容《香港國安法》「這不僅僅是對香港居民,更是天朝帝國對世界子民發出的律令」!

《美國之音》報導,美政界持續關注香港的組織「香港民主委員會」舉辦網上研討會。黎安友分析第38條看似行文粗疏,但其實草擬者精心設計,目的就是要製造寒蟬效應!該法第 38 條聲稱對於非永久居民、香港以外的範圍都適用,亦等同是粗暴的冒犯了所有的國家,連美國人亦牽扯其中。

香港警察一日首度舉出象徵執行港區國安法的紫色旗幟,不同於以往警告示威者即將驅離、 甚至施放催淚彈的藍色或黑色旗幟。(美聯社)

黎安友說,「我肯定會嚴肅看待這第38條。將來出外旅遊,會留意某些國家是否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會盡量避免途經,因為我不知道他們(中國)會否指示國際刑警(按:目前國際刑警組織係由北京主導),將我引渡到中國。」恐非妄言。

而今香港國安法條文除了凸顯香港自治與自由倒退之外,讓各國震驚的是,內容竟然還涉及「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者」也不得干犯該法,等於是把全球都框進《香港國安法》的執行範圍。

美國國務卿龐皮歐( Mike Pompeo )就痛批,中共此舉冒犯了所有國家,將祭出更多制裁措施。包括對損害香港自治自由的中共官員實施簽證限制、以及宣布將終止向香港出口國防設備和軍民兩用技術的措施,重申美國將繼續執行川普總統的指示,結束香港的特殊地位。

果不其然,美國參議院在上月25日「無異議」通過「香港自治法案」(Hong Kong Autonomy Act)後,眾議院1日更「無異議」一致通過相關法案,內容幾乎與參議院相同,此為國會黨派空前團結、同仇敵愾(反中共CCP)的具體表現!勢將加大美國政府制裁違反1989年「《中英聯合聲明》及香港《基本法》的個人和企業的力道,並授權制裁協助這些個人和企業進行大額轉帳的金融機構。

眾議院議長裴洛西(Nancy Pelosi)1日在眾院外委會更表示,港版國安法對香港人民是殘酷的,實施全面的鎮壓行動,破壞中國承諾的自由保障,港版國安法也象徵著「一國兩制」已死。連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拜登都表示,若當選總統就對中國祭經濟制裁。

儘管中共胡搞瞎搞,自以為是「天朝」,但不容忽視的是,它可藉「私法」當制裁異已工具,讓人失去自由,並「武統台灣」!吾人必須嚴正面對,全面啓動「國安5法」及反滲透法對應防制。另尚未完成立法的《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又稱「境外勢力代理人法」)亦應及早完成,始能克竟事功!

也就是說,要採「以夷(中共)制夷」,全方位防制共諜和同路人滲透破壞,避免影響我朝野團結和民心士氣,更不容其在境內興亂,讓「北平模式」(裏應外合、分進合擊)在台重演!

目前的「國安五法」,包括「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兩岸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修正案」、「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和三讀通過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是和《反滲透法》在去年年底前完成立法,可說具體而微。

例如《刑法》的修法,主要是把中國、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增列為《外患罪》的適用範圍,補齊過去無法重懲共諜的法規缺漏。

而《國家機密保護法》的修法,在除規定退離職涉密人員須至少管制出境三年、最多可延至六年外,也明定若洩密予中國等敵國,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絕對機密可加重二分之一,在戰時洩密更可處以死刑。

而《國家安全法》的修法,係將網路空間納入國安範疇,國安機關得以查處網路攻擊案件,提高《為敵發展組織罪》刑責,明定為中共發展組織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億元以下罰金。軍公教人員涉入共諜案,將喪失月退俸請領權利,已支領者也應追繳。

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方面,規範退將赴中的管制,不得參加大陸地區黨政軍或具政治性機關舉辦的慶典或活動,且不得向象徵中國政權的旗徽歌行禮、唱頌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而兩岸若簽署政治協議時,必須在協商前及簽署後交由國會「雙審議」,且最後必須經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才可生效,提高雙方談判門檻。且中資未經許可來臺投資的罰鍰金額上限,從新臺幣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其他違規行為的罰鍰上限也從30萬元提高到250萬元。

至於「反滲透法」共有12條,法律首先表明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第二條則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是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武力對峙或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隨後第三條到第十二條則闡述接受敵對勢力資助影響中華民國民主活動之罰則及實行方法。

此法明訂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或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滲透來源係指:(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前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 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3條規範,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條規範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5條明訂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29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6條規範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149條至第153條或集會遊行法第3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7條規範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8條規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9條規範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10條明訂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11條規範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12條則 為「刑法」修法,主要是把中國、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增列為外患罪的適用範圍,補齊過去無法重懲共諜的法規缺漏。

由於近年來,有部分國家積極擴張影響力,企圖影響各國相關政策,形塑有利於自己的國際氛圍,也利用買媒體、社群網絡媒體資訊戰、投資企業等手段,滲透、分化民主社會,引發各國警戒,並開始研議反制作為,包括立法要求外資媒體或企業的資訊要公開透明、外國人進行政治遊說活動時要登記申請等。

以台灣為例,就曾發生透過兩岸社區交流傳遞統戰思想,以及英國媒體報導國台辦對台灣部分媒體的報導方向「下指令」。2019年4月,瑞典大學猶發布最新調查,指出台灣在2018年全球國家中,是接收來自外國政府或其代理人的「假資訊攻擊」最嚴重的國家,排名世界第一。去年6月,當時立委黃國昌也和網路名人館長發起「反紅媒」遊行號召10萬人上凱道,呼籲政府拿出具體作為,反制中共的媒體資訊戰滲透。促使《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代理人法)應運而生。總統蔡英文亦在7月5日立法院通過國安五法後,在臉書上承諾,將在立法院最後一個會期完成「代理人法」相關修法,防堵為中共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政治宣傳。惜因受大選影響,功虧一簣,至今尚未完成,值香港國安法施行,立委諸公更須共體時艱,早日通過為要!

其實,美國《FARA》(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早在1938年立法,要求其他政界勢力有關的個人與機構須向美國司法部登記,公開與外國方面包含活動及款項關係,此法延續至今。2017年,美國司法部依此法要求《今日俄羅斯》與《俄羅斯衛星網》等媒體註冊為外國代理人;2018年9月也命令中共兩大官媒《新華社》與《中國環球電視網》,將在美國的分支機構登記為外國代理人。至今年6月22日美國國務院更把四家中國官媒在美分支列入外國使團名單。至此已有九家中國官媒駐美機構被定為外國使團。美國國務院說,這些實體是聽命於中國共產黨的政府宣傳機構,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新聞記者,只是共產黨的宣傳工作者。

被新定為外國使團的這四家官媒是中國中央電視台(CCTV)、中新社、《人民日報》和《環球時報》。今年2月18日,美國國務院把新華社、中國環球電視網(CGTN)、中國國際廣播電台(CRI)、《中國日報》發行公司和《人民日報》的海外代理美國海天發展公司定為外國使團。

今年5月,美國國土安全部亦普宣布,在非美國的新聞媒體中工作的中國記者,工作簽證將被限制在90天,可以申請延期,但期限也只有90天。美國另外也有透過國安法等其他法律,來防範國外的滲透。

而澳洲前年實施《外國影響力透明度計畫法》(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Scheme Act),要求公布外國勢力對澳洲的政治影響,例如外國人有義務登記政治遊說,將活動種類、目的等內容透明化。歐洲議會更在去年以500:49通過「中資條款」:嚴審境外投資、收購及技術轉讓。

足見包括中共的「境外勢力」,是無孔不入,無所不在,令人恐懼不安!

去年立委曾提的《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於今實有重提必要,以維護國安!

此草案係針對與外國政治勢力有關的個人或團體,若有意圖影響選舉、公投、政策行政與廢止、政黨運作、通訊傳播等活動,將要求登記為「境外勢力代理人」,並披露其活動之資金、人員和事務關係往來等資訊,以達至信息公開透明。

草案的重心,並非對言論進行審查,是依明確規範,進行資訊揭露與透明化,採事前預防、事後懲處。代理人應登記未登記將涉行政罰,虛偽登載則需擔負刑罰,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草案有設置豁免條款,台商在中國經商就業,未影響政治、純粹的商業行為並不在登記範圍內,而訴訟、法律調查以及外交等相關事務,也都不需要登記。

有關拒絕「紅色媒體」,事涉國安及為中共統戰及宣傳工具,亦根本不是「新聞媒體」與新聞自由無關,屬「代理人」特性,自須規範!

中共這幾年對海外的滲透,特別是透過大外宣等方式,在世界各地的滲透越來越明顯。 台灣更特殊,因為有文化語言上的親近性,它的滲透從來沒有停過,甚至變本加厲。 通常會利用在地協力者的方式,轉換成白手套,來進行統戰收買。 為了防䘗民主,更須做好前期的預警防治,必須要有「外國代理人」的法律規範,以保國安!

有人提刑法100條的疑慮,却忽略政治與社會環境條件,已與今天2020年的民主台灣,截然不同。 當年台灣還有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沒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組黨的自由。 復次,當時的司法受到黨國的掌控,有些犯罪是直接軍法審判,不像現在被判刑之後,還可以尋求司法救濟,或是聲請大法官釋憲。 而刑法100條的規範對象是針對政權統治下的本國人民,但現今要推動的修法方向,則是監督境外勢力的運作,涉及國安,目標不同。除非言論牽涉具體的行為,且有「立即而明顯的危害」,國家就須採取自衛的權力。

如今台灣已有國安五法及反滲透法,尚須完成「代理人法」,此皆為國家安全戰略思維的支撐點,假如連這個都做不好,則國安危矣,何言民主自由、安居樂業?!

是以,在中共搞出包山包海的香港國安法後,不論中華民國或民主台灣,皆被視為「分裂國土」或顛覆、侵吞的對象,唯有「淨化內部」,强固國安,廣結國際善緣,才是根本立足生存發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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