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俐菁
我們日常生活中常常用到「條件」,使用的情況是指某些人事物必須具備的要項。
例如,老闆應徵員工的條件,或是交往的條件。在法律上也有「條件」,而法律上的條件會影響法律效果,影響最後到底算是有效還是沒效。
民法,怎麼規定條件?
民法的「條件」還分成兩種,一是「停止條件」,另是「解除條件」。
兩種條件造成的效果是完全相反的,如果對法律行為附加的是「停止條件」,那麼就是在具備條件或是條件成立時,「發生效力」。
反之,附加「解除條件」的話,則是「失其效力」。
來舉例!
舉例而言,和動物森友會的魚貨商人「俞司廷」進行買賣,俞司廷要求必須通過能力測試,「連續釣上 3 條指定大小的魚」。
玩家和魚貨商人「俞司廷」進行買賣,俞司廷要求必須通過能力測試。(截圖自youtube)
這就像是他將買賣契約附加了「停止條件」,條件是「連續釣上3條指定大小的魚」,而當玩家成功達成這個條件後,買賣契約生效,島主可以買到魚。
又例如,俞司廷決定先把魚賣給玩家,但是約定如果沒有通過能力測試的話,就要把魚歸還。
此時就是附加了「解除條件」,後續要是「沒有通過能力測試」的條件發生了,買賣契約沒效,必須把魚歸還。
我也可以自己約定!
法律也不排除,當事人自己可以自行約定達成條件後,什麼時候才「發生效力」或「失其效力」。
例如俞司廷和玩家可以約定「連續釣上 3 條指定大小的魚」後「過 3 天才賣魚」,即使已經連續釣上 3 條指定大小的魚,玩家也必須等到他們約定的 3 天後才能買到魚。
但這樣有風險!
如果我在條件還沒有成就之前,我就做出對於另一方有傷害的行為怎麼辦?
假設俞司廷已經說好賣一條魚給玩家,卻在玩家釣魚途中,把魚賣掉,導致玩家完成能力測試的時候什麼都不到。
民法規定這就是侵害了玩家的期待權,俞司廷應該是要賠錢的。
想設條件,就要小心喔~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99 條:「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第 100 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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