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育騰/台北大學法研所刑法組碩士,目前為實習律師
最近有新聞報導:詐騙集團「車手」領錢露餡,民眾機警報案逮人。不過,車手是什麼?讓我們來看一下下面這個虛構情節(如有雷同,就真的只是雷同)。
就算想賺錢,也母湯當「車手」!(資料照/記者翻攝)
「欸欸欸,小樂,別說我不夠義氣!這邊有個超級涼缺,你暑假只要每周幫我一次,我就給你5000元要不要?」小馬搭著小樂的肩,笑著說。「這麼爽哦,好啊。阿要做什麼?」小樂心想著是時候手機該換成iphone11了。
「這個提款卡你先拿著,密碼記好。下次要你幫忙的時候我打給你,我開車載你,你拿這個提款卡去領錢,再拿給我。 順便那天我們就出去唱歌 」小馬有義氣地挑著眉說。「 幹! 這個不是犯罪嗎?新聞都有在報。」小樂皺眉說著。
「齁,我領過很多次,都沒被抓,放心啦。台灣這麼大不會隨便就被抓拉,而且你只做暑假,根本還好。」小馬繼續說服小樂。「哦…不然領錢那天唱歌你出錢,我OK」小樂猶豫再三還是答應了。
簡單說,車手就是小馬要小樂做的事。詐騙集團透過各種詐騙手法誘騙被害人將財產存入詐騙集團的帳戶之後,幕後黑手為了避免自己被抓,於是用看似CP值很高的「簡單」提款行為吸引缺錢的人來代替自己領取贓款。
圖為(領款)車手被逮情境圖。(資料照/記者翻攝)
當車手觸犯什麼罪?
依照目前實務見解,車手可能同時構成下列三種罪名:
1.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2.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組織犯罪條例第3項: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不過!車手提領贓款就說是洗錢?實務上仍未定論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判決指出:車手將贓款提領出來,贓款仍於集團間流竄,其來源尚非合法化,亦無「漂白」之情形,自非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犯罪所得,以妨礙金融秩序,仍可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並行為並未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提領的贓款,一看就知道是詐騙來的,並不會因為車手提領的行為,就讓該筆贓款變得難以追查來源,因此就沒有洗錢防制法處罰的必要了!
法院認為提領的贓款,一看就知道是詐騙來的,並不會因為車手提領的行為,就讓該筆贓款變得難以追查來源,因此就沒有洗錢防制法處罰的必要了!圖為情境照(資料照/記者翻攝)
只是領個錢而已,法院卻說我加入犯罪組織?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168號判決指出,車手只是被動接受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而為取款行為,並不知悉詐騙集團內不知詳細分工情形,自無從認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情,更遑論知悉詐騙集團成員是否籌組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犯罪組織暨該組織運作模式等情。
換句話說,「車手」只是整個詐騙集團裡面最末端的角色,根本不曉得詐騙集團怎麼騙到錢,怎麼安排人手的,要說車手就是詐騙集團的一員,其實實在是有點勉強。
不過,法院認為:不論車手在詐騙集團的角色為何,車手確實幫助到詐騙集團提領到詐騙的款項,就是詐騙集團的一員了(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73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306號刑事判決)。
不過「加重詐欺」肯定成立:所以說,想賺錢,母湯當車手。
因為犯的罪太~重了,所以沒辦法易科罰金(用錢代替坐牢),除非法院最後判決2年以下有期徒刑,才有機會判緩刑(表示不用坐牢);否則很大機會要進去坐牢的,而且依照《組織犯罪條例》,除了坐牢以外還必須強制工作。
另外,目前實務見解大多認為提領1次就罰1次,領10次就犯10次罪,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蠅頭小利而鋃鐺入獄,賠上大好前程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