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不能拆封試用,還算7天鑑賞期嗎?

◎洪瑋廷

網購7天鑑賞期已成全民普遍認知,但看似明確的規定,往往在消費者實際退貨時,就變得不那麼明確了,賣家常以鑑賞期並非試用期(完全不能試用或拆封)為由拒絕退貨。本文將以消費者保護法說明如下,供網路買、賣家參考。

網購7天鑑賞期已成全民普遍認知,但看似明確的規定,往往在消費者實際退貨時,就變得不那麼明確了,賣家常以鑑賞期並非試用期(完全不能試用或拆封)為由拒絕退貨。(資料照,圖為示意圖、人物與本文無關)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其條文用語並非鑑賞期或猶豫期,而是解除契約(法定解除權),申言之,消費者在7日內無須任何理由(尺寸不合、色差或商品瑕疵),便可單方面通知賣家解除契約(無條件退貨)。其立法目的在平衡消費者於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之資訊,以及未能檢視商品,特別採取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制」。

問題在於,當賣家在網站標示「鑑賞期並非試用期」或「拆封不得退貨」等規定時,消費者在拆封或使用商品後,是否仍可行使解除權?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00.5.17消保法字第1000004336號函略以,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之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故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如為檢查之必要(依個案實際情況判斷),則不影響解除權,而鑑賞期並非試用期或拆封不得退貨等約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應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商品都能享有7日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所謂合理例外情事,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定有7類型商品排除7日鑑賞期之適用,例如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依消費者要求之客製化商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

綜上,消費者在7日鑑賞期內,因檢查必要而拆封試用商品,不影響其退貨權利,惟為避免爭議,試用程度頂多跟實體店面能做的一樣,烤箱可以打開來看看烤盤、烤架,但把麵包放進去熱一下就太超過了。且退貨時雙方依《民法》第259條規定,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商品如有毀損,消費者應依同條第6款規定,就商品毀損而減少之價值,按比例償還其價額。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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