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你請客我買單?別把就保基金搞成四不像

陳志豪

近來因應武漢肺炎防疫需要,政府宣布勞工得請「防疫照顧假」,薪資由勞資雙方議定,引發社會議論,給薪與否成為各方關注話題。立法院有民眾黨委員認為,面對國家採取的緊急性、臨時性決策大家要如何因應,政府有責任提供必要的協助,特別是薪資損失,應該要進行《就業保險法》的修正,將防疫照顧者納入給付對象,一則減少勞資間的糾紛,也讓有需要的勞工家庭可以安排照顧事宜。

對此,我們必須先釐清幾項有關法條內容的規定。

首先,《就業保險法》第1條即明確揭示,「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換言之,是否有接下來《就業保險法》各項法律條文的適用,都必須符合「提升勞工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最基本的定義。

而當初就業保險設計目的是要用來保障失業勞工及穩定勞工就業,以國外經驗來看,就保基金累存大多優先朝向擴大勞工就業之方向規劃,及因應突發性經濟危機,大量失業的準備,如果要新增家庭照顧假津貼,所以第一條定義的部分難道不需要修正嗎?此外,就業保險原有保障目的可以兼顧嗎?這難道都不需一併納入考量?

其二,《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3款,亦針對「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排除納保,形成一個肉眼可見的大漏洞。對於不在《就業保險法》規範內的勞工,除了已參加公保、軍保或是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外,「免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是「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又該如何給予「家庭照顧假生活津貼」呢?這部分的勞工難道也不在該黨團的考量之內?

民眾黨立院黨團黨團總召賴香伶(中)。(資料照)

其三、由民眾黨黨團發出的修法新聞稿中具體指出,應針對《就業保險法》第10條新增第6項「家庭照顧假生活津貼」及第11條應新增第5項「家庭照顧假生活津貼:被保險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請家庭照顧假,且期間未受領雇主給付薪資或其他填補因未提供勞務致工資損失之保險給付」,其中「第6項」及「第5項」之法律用詞可謂是一大致命錯誤,事實上,若有一般法律常識或是在學期間曾修習過一般法學緒論的民眾,都會知道「條、項、款」之規定,換句話說,民眾黨黨團真正想要提出修正的《就業保險法》是「第10條第1項第6款」以及「第11條第1項第5款」才對吧!

此外,雇主擔心給薪增加企業負擔,勞工擔心無薪收入減少,若以就保基金支應,是否勞資雙方都沒有增加成本?從勞動部統計數據分析,以98年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後,申請育嬰假的人數成長26倍經驗來看,現行家庭照顧假事由寬鬆,家庭成員有重大事故即可按日申請,若修法發給家庭照顧假津貼,請假人數勢必大幅增加。

因此,要新增保險給付項目,需要增加多少支出?現行就保費率以下限1%計收,每年收支結餘是否足以容納?若無法容納,勢需調整費率及須正費率上限規定。我們必須說,是否增加給付項目本就是可以討論的議題,但除了保險費是勞資雙方共同繳納的問題必須要討論之外,上述的眾多疑問,提案黨團難道不需做出更加具體的解釋?

非常時期確實更容易讓大家發現問題與思考對策,但畢竟制度訂定影響是長遠的,家庭照顧假給薪與否涉及勞資權益及財源,且國外多未給薪,討論多年仍難有定論。如果《就業保險法》新增家庭照顧假津貼,之前相關團體倡議長期照顧安排假津貼是否即須納入,這都是應該併同思考的問題,而不是抱持著「我請客,你買單」的想法,反正是「立法委員請客,政府買單」,更不是像切香腸一般,一次切一塊,有人提出問題才討論。

「立法」是立委的職責,但提出一個具有可行性及可受公評的法案更是立法者的水準與格調的展現。照顧勞工絕對是政府的最高核心價值,但不是以保險支應就皆大歡喜,制度究應如何設計,應充分釐清,讓社會共同思考,才能可長可久。

(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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