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讓武漢的國人回台不是權利的問題

這次暫不讓包機來台一事,並非所謂的禁止入國問題,而是國家對於國民的健康與救援義務到底該到何種程度的問題。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武漢肺炎在中國、台灣及全球都引起恐慌。隨著疫情的升溫,各國對武漢進行了規模不一、方式不同的撤離行動。例如,日韓等國派該國客機前往武漢撤回自己的僑民;美國使用貨機搭載救援物資赴武漢接回美國人,英國與西班牙等國家僑民則是共同搭乘專機返回歐洲。台灣在武漢封城之初,兩地直飛班機停航時,很早便提出接回台灣同胞的提議,無奈相較於其他國家,台灣被中國視為其一部分,中國政府始終不願鬆口。一直到疫情惡化,國台辦發現滯留武漢的人數比想像中還多的時候,才願意讓這些滯留武漢及湖北的台灣人返台,之後衍生出的問題一如大眾在新聞上所看到的,是該如何撤離的問題。

中國不願讓這場撤離被塑造成如各國一般的撤僑行動,只同意單方包機來台。在溝通不良的情況下,第一部包機回台名單與我方優先名單產生落差,中國政府繼續要求要送回其他台人,對此,台灣有醫護人員發起連署要求政府要嚴格把關,避免疫情失控。

這次暫不讓包機來台一事,並非所謂的禁止入國問題,而是國家對於國民的健康與救援義務到底該到何種程度的問題。圖為日前首架武漢台商撤離包機落地後進入機棚檢整。(資料照)

背景如此,有論者將台灣方面暫時不讓包機來台一事與威權時代的黑名單相提並論,這兩件事完全風馬牛不相干的。國人有絕對的入國權利為公民政治權及國際公約所明定,怠無疑義。事實上,SARS時期大法官對當時《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做成了〈釋字第558號解釋〉,直指返國權利應該受到保障。當然同號解釋也提出權利亦可能加以限制,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不過,這次暫不讓包機來台一事,並非所謂的禁止入國問題,而是國家對於國民的健康與救援義務到底該到何種程度的問題。

國民健康也是國民的權利之一,例如最近〈釋字第785號解釋〉有關消防員值勤時間的問題就提到健康權,而國民的健康權國家必須要加以保護。但是國家須盡的保護義務有可能因為國家資源有限而受到限制,例如我們可要求國家建構一個提供完善醫療的台灣醫療網絡,卻可能無法要求在每一縣市都設一間醫學中心,資源與預算必須納入考量。同樣,在病房的使用上也會產生類似情況,目前疫病尚未停止,如何讓國內的資源應付2300萬人的需求,成了不得不面對的數學問題。另一方面,在中國或是其他地區的台灣人民,若有就醫需求是否非得回台不可?目前的狀況又是否適合在密閉的環境中共處?撤離時是否該包含其他持有居留許可的人員?

就國民與國家的義務來看,單純持有台灣的工作證或是居留證的人員不應該在撤離的優先名單中,但是如果是台灣人民的配偶或家屬在人道考量下,則必須另行處理,否則新台灣之子可以回來,新台灣之子的媽媽卻要被遺棄,就成了人道糾紛。只是這樣就不同於國人一般自由出入回台,必須由政府透過協商或是其他方法處理,這種作法其實就是撤離。國家在資源的有限性下,當然就有優先與否的順序排列問題,將生病急需照顧,以及在當地短期出差沒有穩定住居所的國人優先撤離,因為這些人比全家定居當地、有穩定支持系統的台商家庭更為優先與迫切。

論者動輒以兩公約或是大法官解釋來批評陸委會的處理方式,顯然都搞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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