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環境與人權的交會——健康環境權的法律革命

究竟人有沒有獲得健康環境的權利?這個辯論仍然在繼續當中,雖然國際組織討論得算是熱烈,但由於環境保護牽涉到的是國家經濟發展,也因此反對拉扯的力道仍然相當大。

◎李濬勳

如果政府為了經濟開發而大伐山林、不管有毒廢棄物而導致人民遭受毒害;或者是放任業者無止境的開發破壞生態,我們人民有權利可以要求政府好好保護環境嗎?這個問題,可能會因國家的法律規定不同,答案而有所不同。

政府有義務保護環境嗎?

有些國家將環境保護納入憲法之中,因此國家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比如挪威憲法第110條中便說明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一個健康的環境,在此之下國家應保育環境的多樣性。薩爾瓦多則限制只有兒童有權利可以向政府主張健康環境,而馬爾地夫也有類似的權利,但只能適用於回教徒。瑞典憲法也指出國家機關應提議永續發展並且保存良善環境給現在與未來世代的人民;捷克憲法也提供人民有權取得政府機關公開的環境與天然資源資訊。這些都是環境權在國內體制之下的表現。

然而,有些國家只能透過一些間接的手段來要求政府保護環境。例如美國的「環境責任賠償法案」(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或是俗稱的「超級基金法案」(Superfund Act),雖然嚴格規定了有害物質的污染,政府應該找誰索償,但卻沒有提供人民可以透過該法案對污染者求償的途徑。並且,美國憲法也並沒有納入環境權或是保護環境作為憲法上的權利義務。

因此,開始有人討論,究竟人民有沒有獲得健康環境的權利、是否有這樣一種人權,要求國家,提供健康的環境給所有人呢?

自從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宣言開始,到2015年的巴黎協議,國際社會對於環境的保護愈發重視。國際社會發現,環境破壞所造成的不可逆結果,已經嚴重影響到人類的健康生活。臭氧層的破壞導致人類皮膚病發機率增高、隨意棄置有害物質導致土地與水源無法繼續使用、近來溫室氣體所造成的氣候變遷也嚴重影響地球生態系統,更讓許多島國居民成為了實實在在的氣候難民。而環境與人權的交會也開始被討論。

自從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宣言開始,到2015年的巴黎協議,國際社會對於環境的保護愈發重視。圖為2019年11月美國洛杉磯的氣候變遷遊行。(法新社檔案照)

環境與人權

環境權(Right to a Healthy Environment)是近年來仍在發展中的人權。這項權利闡示了,每個人應該都擁有享受健康環境的權利。有鑑於國家為了經濟發展而不斷開發自然環境,導致人類居住的品質受到影響,因此這個權利主張人民應有權要求國家提供一個健康的環境,而國家在開發的同時必須顧及當地居民或自己國民的健康生活。

這個權利與我們熟知的一般人權不同,它並沒有被寫入公民政治權利國際盟約或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當中。相反地,學者指出它係以「國際習慣法」的方式存在。然而目前對於此權利的討論,都僅止於國際會議與學者文獻當中,以及一些區域性國際組織,例如非洲憲章、歐洲議會,或少數國家的憲法,例如秘魯、伊拉克或是納米比亞。

整體來說,這個權利尚未被國際社會多數承認。要說明這個權利從何而來,滿滿的論述可以寫成一本書。但簡而言之,John Knox教授認為,無論是從國際條約當中,或從各國立法當中,我們都可以看到人權與環境交集的影子。

許多國際條約便在其條約其條約前言當中提到「保護環境也同時保障人權」,例如2015年的巴黎協議便在序言中提到氣候變遷與人權之間的連結。而許多國內立法也提到相同的概念,例如美國的「潔淨空氣法」(Clean Air Act)或者「安全飲用水法」(Safe Drinking Water Act)都可見到這樣的論述。

圖為2018年聯合國氣候高峰會主席、波蘭環境部副部長庫提卡(Michal Kurtyka),在近兩百個國家就「巴黎氣候協定」達成實施細則後,做出雀躍反應。(路透)

為什麼非人權不可?

但到底為什麼要用人權的方式展現呢?因為人權預設了每個人「與生俱來」便擁有的權利,與我們的人性尊嚴不可分割,可以說是每個人最重要的資產,因此為落實環境的保護,讓人民與國家之間得以取得經濟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平衡,學者們便認為將環境與人類連結起來或許是個很好的點子,也可以落實人人都能主張此權利的完美規範框架。

因此,若有了這個權利,也可以讓許多沒有環境保護法律的國家,不得不開始重視環境保護。這樣大膽的想法,可以說是將萬頭千緒的經濟開發與環境保護的矛盾之間,再加上了人權的色彩,也因此引起許多開發中國家的反彈。

而環境權的發展又是怎麼走到這部田地的呢?環境權原先來自三個不同說法的辯證:

一說認為環境是包括在人權的範圍中,所以環境權就是人權的一種展現,只要顧好人權發展、環境也會同樣地受益。

第二種說法則恰恰相反,認為人類只是複雜多樣的生態環境中的成員之一,因此人類的保護應該被納入於環境之下,只要保全了環境生態,人類的發展也會隨之完善。

但這二者都無法說明現今法律體系的運作,因為實際上環境法與人權法是被分類成不同領域的法律——雖然兩者都能合理的說明人權與環境之間密不可分的關係,但由於無法與現今法律體系相互呼應、單一說法也無法解決所有問題,因而產生了第三種說法。

第三種說法完整表述了現今法律體制、也論述了人權與環境的關係。其指出,人權與環境保護在法律規範上是不同的,但在保障社會價值上是重疊的。換句話說,人權保障與環境保護雖是不同的法律規定,但最後要保障的利益時常殊途同歸——為了讓人類有更好的生活。

這說法並不認為人權保障與環境保護是相同的,因為許多人權保障議題其實與自然環境並不直接相關,例如死刑、酷刑、種族滅絕等問題。而許多環境保育的措施,也的確無法著墨到酷刑或是宗教文化等等議題。因此,在這樣的論述之下,人權與環境有了新的花火,而「環境權」就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成為新的論述方式。

環境權的法律革命

我國對於環境權能否納入台灣當下的法律體系當中也多有討論。

葉俊榮教授便在《環境政策與法律》一書中提到環境權於台灣適用的問題。其指出環境權目前仍只有已開發國家為大宗擁護者,因此能否順利適應我國民情與法律體系仍有待觀察,但從環境權本身的「自然法性格」、「絕對性的倡議」以及環境法制訂所涉及的「高科技要求」、「利益衡量分析」等要素來看,這箇中的衝突尚難解決,而這也是環境權在國際社會難以推動成共識的原因之一。

葉俊榮教授便在《環境政策與法律》一書中提到環境權於台灣適用的問題。(資料照)

話雖如此,許多國家內部都已經悄悄展開了類似環境權的法律革命。2015年,美國有個知名的案子Juliana v. US便大膽地挑戰了這個概念。Juliana案由21位青年代表提出,並且由非營利組織「Our Children’s Trust」代表提出訴訟。該案中,原告控訴美國由於不減排溫室氣體導致氣候變遷加劇,甚至還鼓勵允許排放活動繼續,因而侵害了這些青年未來的生命權與自由權,因此要求美國政府應加強溫室氣體減排的管制。

這個案子在一開始被許多法官在沒有法律訴訟利益的理由下拒絕繼續審理,直到2016年,由奧勒崗聯邦地方法院法官Ann Aiken做出翻轉性的判決後,開始受到大眾矚目,她指出「原告有取得潔淨環境的基本權利」,也因此讓這個案子目前繼續審理當中。

究竟人有沒有獲得健康環境的權利?這個辯論仍然在繼續當中,雖然國際組織討論得算是熱烈,但由於環境保護牽涉到的是國家經濟發展,也因此反對拉扯的力道仍然相當大。不可否認的是,人權雖然是與生俱來的權利,但隨著科技發展與社會共識的改變,人權的態樣與樣貌也隨之發展,因此究竟這樣的「權利」在未來會不會被國家採納,仍然有待觀察。

參考資料

Dinah Shelton, Human Rights,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the Right to the Environment, 28 Stan. J. Int’l L. 103, 103-105 (1991).

John Knox & Ramin Pejan, The Human Right to a Healthy Environment (2018).

Rebecca Bratspies, Do We Need a Human Right to a Healthy Environment, 13 Santa Clara J. Int'l L. 31 (2015).

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2010年,41-44頁。

Juliana v. United States, 217 F. Supp. 3d 1224 (D. Or.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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