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黨智庫研究員 / 京都大學公衛碩士 彭楚芸
綠黨召集人 / 新竹第一選區立委候選人 余筱菁
罹患無法治癒的重病,疼痛難以忍受;這輩子再也無法行動自如,剩餘的人生被困在病床或輪椅上;無法再進食,只能仰賴每日管灌輸注營養,這樣的生命有沒有意義、值不值得活下去?我們想,這只有當事人自己可以決定。
在國人避諱談死的傳統下,爭取選擇死亡的權利乍聽之下非常衝擊現有價值觀,但令人驚訝的是,根據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於2017年發布的「安樂死合法化相關議題看法調查」問卷,結果超過九成(92%)表態支持台灣通過安樂死合法化。日前,國民黨提出的《尊嚴善終法》草案也在立法院通過一讀,但民眾是否真的對安樂死有足夠的理解,抑或是只對「安樂」這個字面意義有過度美化的想像?身為法律提案者,我們必須清楚明辨。
在醫界尚未有共識下,《尊嚴善終法》雖然宣稱對病人施行安樂死與協助自殺的醫師將不負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但難保執行者不會遭受醫界輿論壓力。(資料照)
「家人臥病在床多年,意識狀態不佳,已經認不得家人了……先前他曾經說過賴活不如好死,與其這樣痛苦,我們可以讓他接受安樂死嗎?」
安樂死,其執行者必須是醫師,按病人狀況,可分為自願及非自願:
自願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在病人明確同意下執行安樂死,在部分國家合法。
未明示意願安樂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病人失去表達能力,無法取得其明確意願下執行安樂死,目前在各國皆不合法。
非自願安樂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未取得病人同意下執行安樂死,視為謀殺,目前在各國皆不合法。
由以上分類可以清楚知道,安樂死必須在患者意識清楚,且多次明確表達希望提早結束生命的意願下提出申請,並由醫師執行。而植物人、昏迷不醒,意識狀態不佳的病人,即使患者臥病多年、痛苦難耐,但因為無法確定患者本人當下真正意願,即便是至親,也無法替患者做安樂死的決定。
當走到生命的末期,我們有哪些選擇?
自願消極安樂死(Voluntary passive euthanasia):醫師不施予或撤除病人的維生器材。
自願積極安樂死(Voluntary active euthanasia):醫師投放致命藥物予病人。
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醫師經病患要求開立致命藥物或架設器材,由病患自行結束生命。
赴瑞士接受醫師協助自殺的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資料照)
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在瑞士自行服用醫師開立的致命藥物,即是醫師協助自殺的一種。
目前台灣已有《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允許不施予積極醫療行為的「消極安樂死」,而台灣是否應該如《尊嚴善終法》草案所提完全開放「醫師協助自殺」和「積極安樂死」,仍有待商榷。
縱然全球已有五國通過安樂死法案,在美國也有少數州同意醫師協助自殺。但世界醫學會在2019年10月發表的宣言表示,只接受拒絕醫療的消極安樂死,反對醫助自殺或積極安樂死。以當前國際主流趨勢來看,即使拒絕醫療會導致病人死亡,但只要確實出於病人自主意願,就不具爭議。
日前國民黨提出的《尊嚴善終法》草案包涵了醫助自殺與積極安樂死兩項,這對於每位授袍時宣誓將病人的健康列為首要顧念的醫者而言,上述兩類行為與醫學倫理之基本原則衝突,世界醫師大會甚至呼籲各國醫學會及醫師不應捲入安樂死個案中,在醫界尚未有共識下,《尊嚴善終法》雖然宣稱對病人施行安樂死與協助自殺的醫師將不負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但難保執行者不會遭受醫界輿論壓力。
考慮到醫師對病患執行積極安樂死必須承受的心理負擔,我們認為應僅開放醫助自殺,即醫師提供藥物讓病人自行服用。除此之外,就算僅開放醫助自殺,也不該將病人生死判決如此重大的壓力讓醫師一人承擔。安樂死不能只是醫師對患者一對一的模式,其過程需要有相關的安寧緩和醫療專科團隊、精神心理團隊投入,同時在醫師養成、醫學倫理教育等等都需要重新投注相關資源。
關於病患申請安樂死或醫助自殺的資格認定,《尊嚴善終法》草案列出有三項:必須符合無法治癒的疾病、無法忍受的痛苦、或是醫病皆認為沒有替代方案。其中,我們認為「無法忍受的痛苦」這項敘述太過空泛,雖然病人可能因為喪失尊嚴感而痛苦、可能因為久病而心生絕望,但只要仍然活著,透過給予更多照護資源及精神醫療協助,這些仍有改變的可能;醫者盡可能地維護人最基本的「存在」,生命依然有機會發光發熱。因此在申請資格中,我們希望規範限縮在無法治癒的疾病中,而具體包括哪些疾病,需要周詳的討論,避免其遭到濫用的可能。
我們認為,安樂死的立法精神,應該是支持任何人在面臨無法治癒的疾病時,除了積極醫療、不施予醫療以外,還有另一種選擇的權利。但日前國民黨提出的《尊嚴善終法》草案開宗明義地列出台灣目前面臨的超高齡社會和國人需要被照顧的平均年數,這不免讓人質疑,《尊嚴善終法》是否隱含解決照護資源不足的意圖?
因此,我們認為在推行安樂死合法化前,應該要先完善的長照和社福制度不能偏廢。加強安寧療護,透過醫療團隊給予照顧,幫助末期患者回顧生命,給予家屬及患者足夠的支持。我們不希望人因孤立無援而選擇死亡;不能讓人因為貧困、沒有支援系統或擔心連累家人,而無奈地選擇提早結束生命。安樂死議題,讓人們能夠更以開放的態度討論死亡,當生命結束的日期有所選擇,家屬及患者也許能更從容地做好準備。
任何議題都需要溝通,人生無常,敞開心胸討論,才能讓每個生命在不同的階段都能用盡所能地綻放。
參考資料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安樂死合法化相關議題看法調查,2017年。
Steck, N., et al., Euthanasia and assisted suicide in selected European countries and US states: systematic literature review. Med Care, 2013. 51(10): p. 938-44.
Emanuel, E.J., et al., Attitudes and Practices of Euthanasia and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in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and Europe. Jama, 2016. 316(1): p. 79-90.
The World Federation of Right to Die Societies
● 《自由電子報》提醒您,請給自己機會:
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0800-788995;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