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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釋字第783號解釋】教師年改案

雖然八百壯士和眾多公教人員都強烈不滿釋憲結果,未來軍公教退撫制度是否還會再改仍是未定之數,不過因為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級機關的效力,軍公教年改的法律爭議到此可以算是暫時告一段落了。

(資料照)

◎法操司想傳媒

本號解釋是由立委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人,針對民國(下同)106年制定公布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系爭條例)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做成,解釋結果基本上和軍人、公務員年改一樣,除了系爭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外,其餘都未違憲。

湯德宗大法官自請迴避

審理本案的14位大法官中,有6位具有公立大學教授資歷,不過基於和公務員年改案相同的理由,本案具有公立大學教授資歷的大法官也不需要迴避。

應該有眼尖的朋友發現,大法官總共應該有15位,為什麼本案只剩下14位?原來是湯德宗大法官在就任大法官同日從中研院退休,當時依據系爭條例領受了「退休所得重新審定通知書」,也就是湯大法官屬於「實際被砍退休金」的人,因而自認有利害關係,自請迴避。所以本案總共只由14位大法官進行審理,不過湯大法官在爭點雷同的另外兩案都沒有自請迴避。

審理結果基本上和軍公年改案相同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從33年開始實施,當時同樣採確定給付制,並分別在54年和64年起針對一次退休金和公保給付實施優惠存款制度(18%)。85年實施退撫新制,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財源由過去的「恩給制」,改成由政府和現職人員按法定比例撥繳的「共同儲金制」,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新制下的一次退休金和公保給付也不能再存18%。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原本的制度設計,以及後續的改革情形,都和軍、公人員退撫制度類似,因此大法官就審查密度的認定、是否屬於遞延工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等的審查基準和結果基本上都和軍、公年改案相同,最後也以同樣理由認定系爭條例有關再任的規定違憲。

雖然八百壯士和眾多公教人員都強烈不滿釋憲結果,未來軍公教退撫制度是否還會再改仍是未定之數,不過因為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級機關的效力,軍公教年改的法律爭議到此可以算是暫時告一段落了。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釋字第783號解釋】教師年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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