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律師法的法律不只是你學的法律-談律師法部分修正草案

王曉雯

「法律」是社會道德的條文化,規範人民生活上所有的規定,因此,「法律」是人性謙遜的融合。目前進入黨團協商之律師法修正草案,引發各職業團體之抗議,認為該法通過後會被擴張解釋影響到其他專門技術人員的執業範圍及權利。

目前進入黨團協商之律師法修正草案,引發各職業團體之抗議,認為該法通過後會被擴張解釋影響到其他專門技術人員的執業範圍及權利。(資料照)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108年11月26日發表聲明表示,此次修正之目的在於「實現司法改革,維護人民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作者身為專業地政士角度看來,卻認為該文不盡合理可信,特此為文主張如下。

一、專業技術化法律之優點

專門技術人員制度之產生,就是要將人民生活上之各項法律行為專業、效率化,再由行政機關依據該法令訂立授權命令、行政規則,依法行政,用以維護法律秩序;專門技術人員協助民眾依法申請辦理,使人民合法使用受有法律保障。專門技術人員依其專業,不只保障了民眾的權利、協助政策落實,也提升了行政效率,維護了社會秩序及安全。

二、專業法律所衍生之行政規則亦屬法律之內

今律師法修正草案,修法理由認為律師是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專門人員,故可以執行相關與法律有關之行業,卻忽略的廣益的法律所涵蓋之範圍,包括專業技術規則、甚至到行政登記行政管理等都屬法律範疇。社會上所指的法律不只是律師所學的法律。律師公會以只有律師才能夠自認為「法律專業」的心態,進行推動修法,但其忽略這些專業細節才是定紛止息之關鍵所在。律師法修正草案以偏蓋全,傲慢地踐踏各種專業技術法律,欠缺保障人民權利的公益性。

三、律師法修正之所謂受過之專業法律訓練不等同於專門技術人員

本次律師法的修正草案關於第127條、129條部分,認為律師受過專業法律訓練可以協助並保護民眾在法律上之權利。事實上律師所受的專業訓練過於簡化,與專門技術人員所受的專業訓練相差太大。

四、修法草案侵害人民自由選擇權

人民面對自己相關權利時,應有其選擇自己辦理或選擇由其信任之專業技術人員代為辦理之自由,這是社會人民自由意志之展現,也是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今律師法第127條相關之修法,就文義解釋上而言,修法草案將侵害人民自由選擇權,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均有觸法之可能。

五、律師公會說法與修法文義相差甚遠,恐有司馬昭之心

此次修法目的,律師公會再三表示,主要是懲治無律師資格以律師名義從事司法業務之不法行為,不影響其他專業職業人員之執行範圍及權利云云。在修法文義上卻把持「法律」的使用代理權,破壞了多年辛苦建立的專業人員證照制度,造成社會上各項專業事項成本的增加。況且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度受許多複雜因素的影響,此次修正文義對於所列保障人民接受正當法律服務,提升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度之目的,並無直接關係。

(大高雄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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