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深思熟綠》永不日落的《野保法》31條,永不見天日的生命

人工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雖訂有「落日條款」。理想上,在政府能夠確實掌握「全國人工飼養野生保育類動物」的前提,這些被人類豢養的野生動物生命自然凋亡以後,此法即功成身退,並能確保未來不會再有無辜的生靈遭受不當飼育。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彭楚芸/綠黨智庫研究員、京都大學公衛碩士

張竹芩/綠黨副秘書長、德州大學傳播博士

台灣雖然於1989年開始施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後稱野保法),卻因為政府執法不彰,台灣依然是走私、販運及飼養各式珍稀動物的天堂。

《 野保法 》施行後五年(1994),因為台灣依然未能有效阻止老虎和犀牛產品的非法交易,美國因而對台灣依據《培利修正案》實施經濟制裁,才促使了立法院加快審議通過了《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

由於過去法律規範不足,原本就遭受人工飼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已無法回到原野外棲地,因此《野保法》31條規定本法修正案施行之前,已飼養或繁殖之野生動物不得再進行繁殖,飼主也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列管,並接受查核。這就是一般俗稱的人工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落日條款」。雖然落日期限沒有明定,但理想上,在政府能夠確實掌握「全國人工飼養野生保育類動物」的前提,這些被人類豢養的野生動物生命自然凋亡以後,此法即功成身退,並能確保未來不會再有無辜的生靈遭受不當飼育。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登記即可就地合法?假轉讓,真買賣?

在政府未能確實掌握全國人工飼養野生保育類動物數量下,遭非法繁殖飼育的動物們只能仰賴民眾檢舉才得以曝光。但舉發以後呢?因為政府沒有能力和資源照護動物,非法飼養的動物不僅不會被沒入(也就是被政府沒收),甚至不肖業者僅需繳交低額罰鍰、再補登記,飼養即就地合法。再加上《野保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保育類動物名錄後,因「轉讓」取得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均可登記;就是這個後門,讓「假贈與」之名的野生動物買賣行為繼續存在,非法繁殖行為也仍舊有利可圖。

《野保法》31條這項落日條款的存在,使此法施行了30年後的今天,遭受不當對待的野生動物處境依然不見天日。

當牠們只剩活著

當善於爬樹的馬來熊被關在狹小籠內,無法爬樹、也沒有磨爪設施,讓長長的指爪嵌進了熊掌,傷口流血化膿;獅子老虎這種大型貓科動物,需要較大的活動空間,卻被關在狹小籠內。缺乏豐富化的環境,讓讓牠們眼神空洞地在籠內昏睡,再再出現刻板行為......只是,地方政府接獲這些來自動保團體及民間憤怒的控訴,進行查核後,卻總是回應「查無不法」。

在政府未能確實掌握全國人工飼養野生保育類動物數量下,遭非法繁殖飼育的動物們只能仰賴民眾檢舉才得以曝光。但舉發以後因為政府沒有能力和資源照護動物,非法飼養的動物不僅不會被沒入,甚至不肖業者僅需繳交低額罰鍰、再補登記,飼養即就地合法。(圖擷取自「貿易殘酷」報告)

可惜的是,地方政府並沒有說謊。依照現行管理辦法:「動物之飼養、繁殖場所及設備,須依動物種類及習性,予以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易遭騷擾之環境」。若照現行法條稽查,就算發現動物因緊迫或環境單調出現嚴重刻板行為,只要動物還留有一口氣,沒有明顯外傷,只能判定其「健康無虞」。就算執法單位希望嚴格執行,也無法源依據。 現行管理辦法看似包山包海,但此刻動物照養福利,卻被解釋空間極大的文字敘述給概括犧牲。

解方

我們主張:第一步,阻止非法繁殖飼養繼續發生,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全面普查,確實掌握全台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數量及現況。 除此之外,許多動物保護檢查工作也涉及「強制處分權」,因此有賴專責動物保護警察執行。政府應著手立法研議「動物保護警察」來專責辦理動保刑事偵查、強制處分之執行與不當飼養或虐待動物案件。

再來,政府應明確規定動物照養福利,給出具體的標準,才是根本解決之道。另動物福利查核項目應包含動物行為衡鑑,人工飼養動物若明顯出現緊迫(例如鸚鵡不正常拔羽)或刻板行為(例如老虎在狹小籠內來回踱步),也須接受查核改善。

最後,對於照養環境不符合規範的飼主,其飼養之野生保育類動物應依法沒入,沒入動物後之飼養經費由原飼主負擔,同時政府應提升國內野生動物收容中心的收容能力與經費,包含獸醫及專業照護人力。

在台灣,許多野生保育類動物處境亟待救援,能夠致力減少那些被人類支配、卻毫無能力反擊之生命的苦難,是進步社會的一個標記,也是我們對台灣作為亞洲進步價值的先趨者,我們應當有這樣的自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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