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你知道情投意合的「約砲」也會有刑責嗎?

◎洪瑋廷

貴刊上週報導「小六女童「約砲」15歲少年 法官判雙方互賠20萬」, 一名國小六年級女童小美主動透過通訊軟體,跟15歲少年阿強(均為化名)「約砲」,小美家長事後發現氣憤提告,案經新北地院少年法庭審理。民事 求償部分,經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互相賠償新台幣20萬元。

現代人利用通訊或社群軟體,輕易便能快速交友,年齡層從社會人士乃至於中、小學生都不奇怪。情慾流動更是一發不可收拾,但你(妳)知道情投意合的「約砲(性行為)」也有可能涉犯刑法嗎?

你(妳)知道,情投意合的「約砲」也有可能涉犯刑法嗎?(情境照,經授權同意使用)

類似案件層出不窮 ,原本以為飛來艷福,誰知最後竟吃上官司,謹說明與未成年人性交之相關刑法規定如下。

一、是否違反意願:

討論「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前提為合意性行為,否則,應屬刑法「強制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1條第1項),或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者,處7年以上 有期徒刑(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申言之,與未滿14歲之人性行為 ,若屬違反意願,應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若屬合意,始依準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7條第1項)相繩。

基此,可別以為情投意合的性行為就沒事,依刑法規定,只有當雙方都滿16歲的情況下,才不會涉犯準強制性交罪,依年齡進一步說明如下。

二、年齡(合意性交為前提):

(一)被害人未滿14歲: 行為人18歲以上,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第1項)。

(二)被害人14歲以上未滿16歲: 行為人18歲以上,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第3項)。

(三)行為人未滿16歲: 即雙方均未滿16歲,此時雙方「同時」為被害人及行為人,雙方均可提出告訴,可別以為只有女方才能提告。此時,如家長堅持提告,雙方很可能形成「互相傷害(互告)」的局面,小情侶陷入熱戀,卻無奈要對簿公堂。

(四)兩小無猜條款: 為此,刑法定有「兩小無猜條款」即刑法第227之1條:「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反對意見認為,兩小「不一定」 無猜,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不知如何拒絕、爭取團體認同),將之除罪化仍有風險。

(五)告訴乃論: 未成年人涉犯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29之1條)。另刑法第18條定有未成年人得減輕其刑(14歲以上未滿18歲 ),或不罰(未滿14歲)之規定,惟仍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並非全然無責。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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