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深思熟綠》《礦業法》修法的曙光:小黨進國會

《礦業法》三條無法達成共識的法條中,與「知情同意權」相關的第29條第4款,「開礦前須經周邊居民同意」、第33條第7款「礦權展限須經內政部同意」就佔了其中之二。只能說現況難以撼動,動輒百萬元的政治獻金把立委們塞得服服貼貼。但攸關傳統領域的談判桌上,原住民族是不可被排除的關係人,政府應以委託人身分捍衛原住民權益,若政府做得不夠,那麼競選晚會上的大聲抗議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陳衍達/綠黨智庫研究員、京都大學公衛碩士,張竹芩/綠黨副秘書長、德州大學傳播博士

大選將至,《礦業法》修法卻再度被擱置,論戰從立法院內吵到院外,甚至連執政黨內部都針鋒相對。亞泥礦區原是太魯閣族的傳統生活領域,卻被外來政權強取豪奪,公權力在財團的左右之下,長年不見顯彰。現行礦業法自2004年底大修迄今,已經歷15年均未曾大幅修訂。

其間,原住民族權益保障與環境保護法規演進更新,但《礦業法》卻均未能與時俱進。然而,在兩大黨不分區名單令人失望、明年國會可能無一黨過半的情況下,較不受財團左右的進步小黨進入國會後,可望帶來一股活水,順利通過修法草案。

縱觀《礦業法》的修法歷程,由於牽扯到的利益過於龐大,除了致力於環境議題的團體對修法的支持以外,法案遇到的多是阻撓。立法院內提案不受重視,媒體也大多避而不報。直到知名導演齊柏林過世後才真正引發輿論關注,於2017年底通過修正草案,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雖然社會在意的多半是地景破壞,希望遏止獲取暴利的亞泥,但背後有一層更難打破的問題,那就是政府對原住民族的殖民心態。國民黨佔領台灣後,操弄法律、剝奪當地太魯閣族對土地的完整處分權力,甚至協助亞泥偽造文書獲取土地。過程中,當地居民和亞泥處在完全不對等的資訊和權力下交涉,而政府袖手旁觀、甚至參與詐騙,至今仍查無加害人。

亞泥礦區原是太魯閣族的傳統生活領域,卻被外來政權強取豪奪,公權力在財團的左右之下,長年不見顯彰。(圖:資料照)

亞泥取得特許權開礦後,一手聯合國內水泥業者壟斷國內市場,一手低價出口取得稅金補貼,每年近八十億的營業額,竟只需繳一百多萬的稅;另外一個不公平,在於亞泥租地400公頃,每年租金只要 4220 萬,等於每公頃每年僅 10.55 萬元!這些國家法令的寬容,讓亞泥更加肆無忌憚。

在人權及環境主義的考量下,我們認為《礦業法》的修法應從三方著手:

一、國家應該肩負起守護國民的角色。

1. 國家應往前追溯與原住民各部族簽署協定,將國有傳統領域變更為「委託國家管理」之傳統領域。

2. 當國家擬將土地編列為產業用地開發利用,應由國家負責與原住民族說明協商,而非任由大財團與原住民談判,在取得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由政府規劃參與經營與利潤分享機制。

3. 合約簽訂時,國家有義務將該同意條件,明載於招標委託契約中,負責監督落實,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二、提高採礦成本,藉以保護國土財產。

1. 土地編為礦業用地,其公告現值應依法大幅增加以調漲地租。

2. 目前亞泥取得 400 公頃排他性開礦權,每個月僅支付 1.5 萬採礦權費,建議修法為:採礦權費應改為礦業營業額之一定比例,如 10%。

3. 目前亞泥石灰礦販售收入 78.815 億,僅繳納 757 萬權利金,不到千分之一,修法建議:權利金計算應以國際原物料價格為準,繳納一定比例,如 10%。

三、針對壟斷特許經營的財團,應該嚴加管制。

1. 落實環境正義,取消財團特許壟斷,重作水泥業政策環評。

2. 放棄水泥外銷,限定國內水泥生產量能上限。

回到現實,尊重原住民族的基本權益難嗎?

三條無法達成共識的法條中,與「知情同意權」相關的第29條第4款,「開礦前須經周邊居民同意」、第33條第7款「礦權展限須經內政部同意」就佔了其中之二。只能說現況難以撼動,動輒百萬元的政治獻金把立委們塞得服服貼貼。但攸關傳統領域的談判桌上,原住民族是不可被排除的關係人,政府應以委託人身分捍衛原住民權益,若政府做得不夠,那麼競選晚會上的大聲抗議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但曙光在於明年大選兩大黨不過半的契機下,有機會獲得席次的眾小黨們能扮演關鍵少數,讓《礦業法》不再餵養巨獸,傳統領域的主權回歸土地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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