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陳同佳「被自首」,是送中的開端?

林紘睿

明知台灣與香港之間沒有引渡條例,陳同佳逃離台灣回到香港後,就等於是逍遙法外,除非修法,不然無法將其押回台灣接受審判。但台灣的司法機關,卻沒因為這樣而怠忽職守,儘管可能是「徒勞無功」,照常努力搜集陳同佳的犯罪證據。

相信台灣的司法人員也堅信,就算無法讓陳同佳在台灣接受司法審判及制裁,也希望透過提供具國家公信力的「司法證據」,讓香港司法機構,能夠有足夠罪證起訴陳同佳,還給被殺害的香港女子,及其家屬合理的一個公道。

香港特區政府聲明否認政治操作陳同佳案,並強調現「無法律」與台灣進行刑事司法協作。陸委會反批投案安排顯見政治力量操作,且所謂「無法律」正因把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所以台港間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是處心積慮凸顯「港府沒有管轄權,所以必須送中」的邏輯。圖為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彭博)

但港府方面對於台灣的用心,卻是「三度」已讀不回。香港把司法問題,轉為政治問題,因為「司法互助」,證明台灣與香港用的是不同法律,會間接承認台灣在國際的地位。接受「司法互助」,就是接受台灣與中國是國與國關係,港府當然選擇鴕鳥政策到底,比起制裁一位殺人兇手,北京當局的情緒比正義更加重要。

而現在卻傳出陳同佳願意來台自首?

首先,就算陳同佳買了機票,隻身一人飛到了台灣桃園機場,只要他未通過海關,就不等於入境台灣,自然台灣的司法單位,也無權跨越國境之門,逮捕陳同佳。而陳同佳又牽涉到另一項法律,無法進入台灣境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七項、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禁止其入國。陳同佳已在香港因盜刷女友信用卡,而遭判刑27個月,已有犯罪紀錄,移民署依法無法發放簽證,使其入境。

我知道這聽起來很可笑,但既然是法,就不能因為個案而破例,因此要用另一種法來應付這種特例,這就是為何國際先進國家,都需要互相簽署「司法互助模式」或是「引渡條例」的原因。但礙於港府不願與台灣進行任何司法上的合作,不願用官方模式,讓陳同佳可以進入台灣接受審判,才是這起事件最尷尬的地方。

而整起事件最泯滅人性的人是誰?不是台灣政府,是林鄭月娥,明知陳同佳殺香港人的事實,仍然不為所動,現在卻反過來要將禍水東引給台灣,選在這敏感時刻,其中必定有詐。

陳同佳將會成為送中的破窗石?

香港與台灣沒有引渡條例,同樣的與中國也沒有,因此才有送中條例的誕生,也是造成香港革命的原因。而現在反送中已被港府退回,但港府仍不死心,陳同佳將會成為送中的破窗石,只要陳同佳的先例一開,台灣一收,按照現在香港殘暴的作風,未來肯定多了許多「被自首」的事件發生,而中國也可以依照台灣的先例,將香港的罪犯收入中國進行審判,反送中被退回了又如何,這才是台灣政府最應該警惕的事情。

香港年輕人已經在街頭抗爭了四個月,過程中,有年僅15歲的泳將全裸落海而死、有高處墜樓斷肢而無血跡、有海上浮屍遭發現是死後投海滅證。儘管如此,香港年輕人還是不畏懼死亡,堅強的與強權奮戰。我認為台灣這次若「收下」了陳同佳,肯定會讓香港革命一夕功虧一簣,這是台灣人最不想見到的事情。假如港府要用法律途徑,或者是訂定送台條例,反正港府訂定法律只要自己同意,將陳同佳送回台灣,這很歡迎,但假如是要用台灣借刀殺人,那非常抱歉,台灣不願成為跟港府一樣的懦弱,民主與自由的價值,與正義等同重要。

(日商公司,曾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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