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院、檢、警、律、民眼中的「合理懷疑」

郝景茶

近來有幾宗司法裁判,認為警察並非出於「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犯罪之虞,而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得以查證人民身分之規定。有論者據此稱,法院對於「合理懷疑」的認定趨嚴,甚至有批評警察教育,質疑員警濫用公權力習以為常,「腦袋裡的作業軟體應格式化後重灌」等。

上開論述,或許因篇幅關係,姑且不說論者在舉例時,將行政上的查證身分與刑事上的搜索混為一談,及論述的案例依據較為狹隘等,本文試圖從更廣袤的視角,用「讓數據說話」的方式,探討法院是否對於合理懷疑的認定趨嚴?警察以合理懷疑犯罪為藉口濫用公權力,是否確實「習以為常」?

警方路邊攔查情形。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所謂「合理懷疑」,必須有客觀事實作為判斷基礎,並依據警察執法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臆測。簡言之,「合理懷疑」即「事實」加「經驗」的所得。當然,警察執法經驗不能違背一般人的生活經驗。

筆者查閱108年度4至9月(近半年)所有關於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合理懷疑」認定之裁判共53件,發現法院在審查是否成立合理懷疑時,是根據警察的論述,審酌當時所發生之客觀事實,加上警察執法經驗是否違背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判斷是否確實會產生犯罪之懷疑。

例如,對於交友軟體所持ID「菸」之人查證身分(108年度交字第223號行政訴訟判決)、對於隔熱紙貼得很黑的黑色賓士之駕駛人查證身分(108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判決)、對於背著包包在超商附近之人查證身分(107年度簡上字第498號刑事判決)等,均非屬合理懷疑。

另裁判中認「屬合理懷疑」者有41件,佔所有關於「合理懷疑」認定判決約77.3%;「非屬合理懷疑」者有12件,佔約22.6%,足見法院對於第一線警察關於「合理懷疑」的判斷大多數還是肯定的。

綜上,法院對於是否構成合理懷疑是依據「事實」加「經驗」的公式加以判斷,無所謂認定趨嚴問題。另由上開判決數據可知,雖如論者稱,近期有判決認為警察查證身分未達合理懷疑之門檻,惟更高比例的是「已達合理懷疑門檻」之合法查證身分,只是在論述案例過於狹隘的情況下,被忽視不見罷了,經由數據攤在陽光下後,「警察習以為常的以合理懷疑犯罪為藉口濫用公權力」之論據便不攻自破。

其實,「合理懷疑」一詞本來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自然存有許多解釋空間,在同一客觀事實下,有時警察和檢察官認為構成合理懷疑,但律師不認為;有時警察和一審法官認為構成,但二審法官不認為(如,手持多本存摺駐足提款機前案【108年度壢秩字第67號裁定及108年度秩抗字第6號裁定】);有時法官認為前階段合理懷疑犯罪之查證身分合法,但後階段搜索不合法(如,107年度易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所以合理懷疑如何認定,多還是取決於職業特性和工作經驗。警察長年在第一線執法,長年與形形色色的人物打交道,看到人的眼神、舉止、穿著、氣質、談吐、素行等,就會直覺式的、下意識的對此人產生評判。上開所舉ID「菸」案和背著包包案,雖被法官認為不符合法律上之「合理懷疑」,但確實也因警察的懷疑查獲毒品及吸食器。

所以,「合理懷疑」常常只是院、檢、警、律、民之間認定上之不同而已,扣上一頂「警察賴以為濫用公權力之藉口」的大帽子,實在太沉重。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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