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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原本爸爸說的算 大法官說這樣才不算

大法官提到,民法1089 條制定在 1930 年現今社會已經與當時不同,現今社會女生接觸教育、就業跟男生有差不多的機會,所以在行使親權時,應該有平等的地位。

民法父權優先違憲

珈熒\法律白話文運動

25 年的今天,大法官認為民法部分條文違反性別平等,宣告違憲。

爸爸:小孩應該給我——合法

1930 年制定的民法第 1089 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 簡單來說,民法規定父母要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的「義務」,但是如果對行使「權利」意見不合,則由父親優先。

1930 年制定的民法第 1089 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截圖自網路)

1991 年,有一個案件是這樣的,一對感情不睦的夫妻,媽媽要求離婚。理由是某天爸爸聯合其公婆把她趕出家門,又把小孩丟給媽媽照顧。但是爸爸後來以其沒有履行同居義務,要求離婚,最後還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媽媽交還小孩,理由則是以民法 1089 條規定:「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

而當時法院則判決爸爸勝訴,媽媽應該將小孩交給爸爸照顧。法院說,依據民法1089 條,雙方意見不合時,由爸爸來行使權利。所以媽媽應該將小孩還給爸爸,判決爸爸勝訴。

後來媽媽同意讓婦女團體將本案提起大法官解釋,於是謝啟大等立委將本案送大法官解釋。他們認為,這種父權優先條款早就跟社會脫節,應該宣告違憲並修法。同年就有了釋字第 365 號解釋。

大法官:性別不平等、性別歧視!

大法官說,這個父權優先條款過度侵害人民憲法上的平等權,因此違憲。理由則是,法律只有在特殊情況,才可以因為性別而為差別待遇,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

大法官提到,民法1089 條制定在 1930 年現今社會已經與當時不同,現今社會女生接觸教育、就業跟男生有差不多的機會,所以在行使親權時,應該有平等的地位。後來民法第1089 條修正規定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圖片來源:https://pixabay.com)

在此之後許多違反兩性平等的條文,例如冠夫姓、妻以夫住所為住所、子女監護權、子女從父姓等等條文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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