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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法官很偉大?】法官在法庭上怒罵律師可以嗎?

柯盛益法官辱罵律師、當事人並非初犯,2011年11月柯法官就因開庭審理案件,問案態度不良,嚴重戕害司法形象遭監察院彈劾。究竟當初彈劾的結果為何?難道是因為先前懲戒過輕,才導致柯法官故態復萌嗎?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柯盛益,在審理解散合夥事業案件時,不滿原告提出的備位聲明,當庭怒罵羞辱原告訴訟代理人「腦袋壞掉」、「你真的丟臉啊」、「讀書讀到傻了」、「哭夭」等。經律師陳情後,橋頭地院自律委員會調查,決議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但柯盛益法官辱罵律師、當事人並非初犯,2011年11月柯法官就因開庭審理案件,問案態度不良,嚴重戕害司法形象遭監察院彈劾。究竟當初彈劾的結果為何?難道是因為先前懲戒過輕,才導致柯法官故態復萌嗎?

多次怒罵當事人,僅休職一年?

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文書,柯盛益法官因問案態度不良,多次經高雄地方法院自律委員會討論並做出下列決議:

但在自律委員會多次決議後,柯盛益法官仍持續被當事人、律師陳情。在高雄地方法院院長的指示下,勘驗了100年6月22日至同年8月11日止之開庭錄音,整理如下:

基於以上情事,高雄地方法院自律委員會決議,建議司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並對柯盛益法官先行停止職務。案件經由司法院函送請監察院審查,監察院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院會則以柯盛益法官監察院詢問時已有悔意,並表示願進修情緒管理課程等一切情狀,予以休職一年。而這裡所謂的有悔意,是指柯盛益法官被移送監察院詢問當事人意見時表示:「我個人較易受到當事人影響情緒,這幾年被投訴的很多,年紀比較大了,可能沒辦法負荷繁重的工作量,被移送,我也嚇到了,很不好意思影響到司法的整個形象」、「…我若有機會我一定會去上一些情緒管理的課」、「…我也覺得確實是我自己沒有控制好自己的脾氣,是我自己不好」、「…我願意接受監察院及公懲會的任何處分決定。…」。

法官只要不死不認錯,都會輕輕放下?

過去法操就曾撰《恐龍法官在這裡!惡形惡狀卻懲處寬鬆!》一文,提及到現在對法官監督機制的最大問題,應該還是「執行從寬」。法官通常僅有收賄會被免職,但一個不適任的法官,不是只有「收賄」,如果法官的言行已嚴重戕害司法形象,就應該受到應有的懲戒,而不是只有申誡、罰款等薄懲。

以陳鴻斌法官為例,職務法庭再審把原本免職變罰款,引起輿論譁然。此案雖經再審不符再審要件而遭駁回,回到免職處分,但從此案可以看見職務法庭對於案件認定的寬鬆,甚至把職場性騷擾解釋成「發展婚外情未果」。

回到本案,柯盛益法官問案態度不良、辱罵律師及當事人,而這當中還有許多為家事保護杏案件,法官不僅未立公正的第三方審理案件,還出言調侃羞辱當事人,造成當事人的二度傷害。在這樣嚴重戕害司法聲譽,並侵犯人權,違法失職事證明確的情況下,卻只因法官幾句話,就認為「已有悔意」,想請問法官在一般案件對於當事人也是如此寬待嗎?而本次的事件,也再次證明,柯盛益法官仍然未改過去的惡行。

法有明文,法官評鑑制度應發揮功效

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而同法第12條第1、2項也要求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並且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是人民信任司法的基礎,為此法官法也經過多次修正,期望本次法官評鑑委員會可以發揮應有的監督功能,做好守門員的工作,讓不適任得法官的以進入後續的程序,建立讓人民信任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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