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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小學堂》公司特別股到底哪裡「特別」?

通常「特別股」都是以投資層面聞名,因為具有較普通股高獲利的性質,所以廣受投資客所喜愛;不過事實上,除了投資層面,特別股還有決策層面的實質影響力,尤其在2018年公司法修正後,使用範圍又更加擴張。

黃建智

新光金控董事會日前於7月16日通過現增案,為提升資本適足率及轉投資子公司新光人壽,擬辦理現金增資,且由於同時看好特別股的市場,新光金控首度發行甲種特別股,預計將發行特別股7500萬股,是新光金控籌資的一大創舉。事實上,近日各公司亦開始發放特別股股息,除了讓特別股股民們享有原來權益,也為投資市場注入新一季的活水。

通常「特別股」都是以投資層面聞名,因為具有較普通股高獲利的性質,所以廣受投資客所喜愛;不過事實上,除了投資層面,特別股還有決策層面的實質影響力,尤其在2018年公司法修正後,使用範圍又更加擴張。

新光金控董事會日前於7月16日通過現增案。(資料照)

在介紹這些前,必須先給讀者們前情提要:近期為股東會召開的旺季,有許多公司陸續的召開股東會,除了公告公司的營運狀況外,更重要的就是進行攸關公司整體重大議案的決策事項,常見到的比如:選任董事監察人、解除董事的競業禁止等。也因為這些對股東權益影響重大,所以依照公司法規定,該事項決定與否就必須保留給股東們投票決定,避免公司負責人們肆意濫權、侵害股東們權益。

對於這些議案的通過與否,股東們所持有的股權便成為決定性的關鍵。如果贊成這項議案的推動者,就會盡量拉攏擁有投票權的股東,反之,如果反對該議案的保守者,亦會找尋那些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們,讓議案無法通過;這想法看起來很公平,單單只要尋求股數較多的股東認同,對於議案的推動就有一定的影響力。

然而事實上真是如此嗎?其實在法律規定下,相較於常見的普通股,還有一種股份類型為「特別股」。

從文義上來看,它的功能就有別於普通股,持有特別股的股東們,不僅可能在分配盈餘上比一般人還分得多,甚至在投票決定事項上,「講話比你更大聲」,究竟到底什麼是特別股呢?什麼理由讓特別股可以這麼「特別」呢?

何謂特別股?

特別股,就是指公司在發行股份時,在章程中明白規定有一些股份的功能不同於普通股份,功能的範圍簡單包含:分配股息紅利多寡、選任董監的權利、對於議案有比別人更多投票權、甚至直接有否決權。

為何都是股份,憑什麼特別股的權利就是可以比普通股還不一樣呢?其實這個問題可以從幾個點切入:

● 首先為了方便公司的籌資,所以法律在一定程度內,允許公司可以適當的針對股份的權益上做出不同規劃,舉例來說:可能有投資人純粹只是想要多一點股息、分紅,沒有投票權也沒關係,這樣公司就可以設計出,雖然無投票權但可以分得較多股息的特別股,來吸引投資人提供資金;或是公司在草創期間,由一群好友共同創立,彼此都擁有革命情感,所以約定現在持有的股份要比日後進來的人不一樣,所以可能針對選任董監、或是對於議案的決定權設計上有所不一樣。

●再來,適時的發行特別股,可以有效監督公司,避免公司負責人們濫權,因為以我國的公司型態來分析,大多數的公司負責人們也通常擁有多數的股份,所以如果藉由適時的釋出特別股,利用特別股的優越性,希望藉由市場投資人的力量,抑制負責人獨斷專制的風險。

「特別股」都是以投資層面聞名,因為具有較普通股高獲利的性質,所以廣受投資客所喜愛。(翻攝自新光金官網)

我國如何規定?

在介紹特別股的法律規範之前,必須先和大家建立一個小小的觀念,我國針對公司型態,可以簡略區分為,首先是將股份對外發行的公開發行公司與未對外發行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其中非公開發行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區分為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與人數少、股份出脫難的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針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因為這種公司型態,立法者在設計時,是以草創期公司為基礎,所以針對公司內部約定,法律不會干涉過多,方便公司多多設立,也因為這種公司人數不會超過50人、且股份流通不易,所以不至於傷害投資人,針對特別股的內容,範圍就顯得最廣,從分配股息紅利、到保障當選一定的董事、監察人、甚至所有投票型態都可以約訂複數表決權、否決權,可以說是相當的自由。

那一般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在過去並非如同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這麼彈性,僅僅只有關於財產的分配、還有表決權的順序跟限制,從文義上來看,功能似乎就沒有前面說的這麼厲害,也因此不能有效達成便利公司籌資與監督公司的功能。

為了達成這項目的,我國於2018年公司法修正中,更加入了有關複數表決權、否決權、特別股轉換多普通股、甚至有關選舉權的權利,如此相當大幅度的修正,但是仍然要注意的事情是,關於選舉案的規定,並未全面放寬,因為考量非公開發行公司小股東仍然有一定數量,所以針對監察權不宜過度鬆綁,因此有關監察人的選舉,就沒有保障名額、且投票權也與普通股相同,此點要特別注意。

最後提到公開發行公司,針對特別股的範圍又更加限制了,理由在於因為此公司決策多涉及廣大投資人權益、並多少會影響資本市場的穩定,所以立法者針對這部分態度仍然有所保留,因此目前就選舉案、複數表決權與否決權、轉讓限制、特別股轉換多普通股皆不被法律允許。

未來展望

針對特別股的存在,有利層面已經如同前述,一方面可以便利公司籌資,讓公司在急需用錢的時候,有更多籌碼來跟投資人對話,如此以來,也能鼓勵社會多加設立公司,促進經濟,另方面亦可透過特別股的設計,有效遏止家族企業的濫權風險,落實真正監督權的功能。

但是不是完全有利而無任何風險呢?事實上並非如此,特別股的功能,如同前面介紹,如果約定有優越的權利,持有者就有可能有左右公司決策的地位,也因為有如此優越的權利,必須讓特別股設計與使用要更加小心,以免被有心人士掌握,涉入經營權爭奪戰,讓公司喪失無謂的成本。

然而究竟如何才能正確兼顧利與弊呢?依照現行法律,除了必須在章程載明所有特別股相關的權利義務,確保特別股股東與公司權益的平衡點外,變更特別股權利也要依循合法程序,另外就立法論上,必須落實真正的資訊揭露義務,克與公司針對特別股的持有者相關資訊,以免讓公司負責人間接取得特別股,造成濫權的風險,也讓投資人能夠適當的了解公司資訊,充分保障投資權益。

對於特別股修法的歷程,可以知道逐漸放寬特別股的適用是立法者有意區分大小公司下的立法趨勢,但必須同時兼顧放寬時可能出現的風險,才能讓立法者的本意真正落實,也帶領我國眾多公司走向經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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