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奕/法律白話文運動
16年前的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臨檢從此有了界線。
路上散個步,就被攔下來
1998年,某天晚上9點,一名李先生在橋上行走,剛好有幾名警察在橋上進行道路臨檢的工作,警察見到李先生晚上獨自一人行走,便要求李先生出示身分證件,由於剛好沒帶在身上,李先生拒絕出示證件,警察仍然對李先生的「衣褲外緣」盤查,李先生因為患有精神疾病,情緒控制能力比較不好,一時情緒激動對警察飆罵三字經,而被移送法辦。
16年前的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臨檢從此有了界線。(資料照)
李先生認為他沒有犯罪,警察沒有持「搜索票」對他進行「搜身」,已經違法,但法院認為警察是依照《警察勤務條例》進行「臨檢」,並沒有違法,判決李先生敗訴,李先生認為法院判決書引用的《警察勤務條例》,只規定了臨檢的「定義」,卻沒有規定可以臨檢的「狀況」和「方法」等,法律的規定不明確,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臨檢應該怎麼做?
大法官在釋字第 535 號解釋認為,不論臨檢的手段是路檢、盤查還是取締,都影響了人民的行動自由和隱私權等,應該要有法律的明確規範才行,但《警察勤務條例》卻沒有規定可以臨檢的「狀況」和「方法」,應該要檢討修正。
2003年,立法院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裡面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該「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警察的身份,並且「告知理由」,如果警察沒有做到,人民可以拒絕接受。
2003年,立法院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裡面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該「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警察的身份,並且「告知理由」,如果警察沒有做到,人民可以拒絕接受。(資料照)
另外,警察只有在「有合理理由」懷疑人民「跟犯罪有關」時,或是為了「防止犯罪、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時等情形,才可以查證人民的身份。如果人民認為警察沒有依法行使職權,而侵害了自己的權益,可以在警察行使職權的時候提出「異議」,要求警察製作「紀錄」給自己,並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
主張權利並不是刁民
過去曾有警察臨檢可能不適當的爭議發生,有些人覺得「如果不是心虛,怎麼會不想被臨檢?」,但仔細想想看,明明沒做什麼事,卻要被當犯罪嫌疑人一樣的對待,造成行動的不自由和時間的浪費,不正是一種權益的損失嗎?
警察進行臨檢,是為了維持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對大家都有很大的幫助,但人民也有行動自由和隱私權,是政府必須保障的基本權利。人民積極地主張權利,才能夠督促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免於受到國家不法的侵害,如此一來,國家的權力便會受到監督和拘束。
警察進行臨檢,是為了維持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對大家都有很大的幫助,但人民也有行動自由和隱私權,是政府必須保障的基本權利。(資料照)
我們也才能夠在晚上安心的睡覺,不用擔心哪天警察半夜突然「臨檢」我們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