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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今天》當人家員工,當到家庭破碎!~『廣三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曾正仁二十年有期徒刑』

在廣三案中,曾正仁做出的台中商銀超額貸款、違約交割、炒作順大裕股票及洗錢等行為,直到2014年才全部受到法院判決定讞,然而他本人在2002年就潛逃到國外,至於開設人頭帳戶給廣三建設公司使用的基層員工,卻在事件爆發後面臨銀行追繳以及法院查封,令人感嘆。

當人家員工,當到家庭破碎!(youtube截圖)

◎廷奕

11年前的今天,前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因炒作旗下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並違約交割高達84億元,遭到台中地方法院宣判二十年有期徒刑。

■廣三案,發生了什麼事?

1995年,原擔任台中商業銀行常務董事的曾正仁,利用自家員工開設給廣三建設公司的人頭帳戶購買台中商銀的股票,進而取得銀行經營權,隔年,又取得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權。

1998年,曾正仁先後透過前立法院長劉松藩和其他商業關係,以知慶等六家公司充當人頭向台中商銀申請貸款,並對多名管理階層人員施壓或共謀,違法超額貸款高達75億,加上發行順大裕公司的股票與公司債募集而來的款項,以及台中商銀的資產,利用大量的人頭帳戶購買順大裕公司及台中商銀的股票,達到炒作的目的。

前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資料照)

1998年11月間,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接獲檢舉,因此調集金融檢查小組前往台中商銀及順大裕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結果發現諸多重大缺失,而財政部在24日收到報告後認定授信案有涉及犯罪的可能,於是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23日凌晨,曾正仁發現事跡敗露,一旦受到偵辦,將是對廣三集團相當不利的消息,更可能導致順大裕公司及台中商銀股價崩跌,為了避免自己的損失,決定拒絕支付從21日開始的數筆股票交易款項,違約交割總額高達84億,順大裕公司的股價更是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從原本的66元暴跌到19.8元,造成數家證券公司及許多投資者的龐大損失,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前立法院長劉松藩2004年因廣三背信案判刑4年潛逃海外,近來行蹤成謎,不過劉松藩家屬指出,劉松藩已於2016年11月18日病逝,享壽85歲。(資料照)

■炒作股票會有什麼問題?

一般而言,股票交易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買進股票的投資人應要繳納股款,賣出股票的投資人應要交出票券,如果無法在限期日完成最終的交割手續,就是所謂的違約交割,而違約交割與操縱股價的炒作行為都會影響交易市場的公平和秩序,一旦股票交易市場的公平與秩序無法維持,人民便會怯於進行投資活動,國家整體經濟就無法因為投資活動的進行發展起來,因此《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禁止人們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進行違約交割及炒作行為,並在同法第171條規定了違反時的刑事責任。

另外,台中地方法院承辦法官更在判決書中指出,曾正仁掏空順大裕、違法超貸及洗錢的金額是前所未見的,造成股市動盪、往來廠商的鉅額損失或倒閉、無數人頭戶信用破產和家庭破碎,危害層面之大,筆墨難以形容,因此依據上述法條,分別對曾正仁違約交割及炒作行為都判處了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10年,依當時《刑法》宣告有期徒刑20年。對於違約交割的部分,另外併科罰金1億元。

■在金融災難結束以後

在廣三案中,曾正仁做出的台中商銀超額貸款、違約交割、炒作順大裕股票及洗錢等行為,直到2014年才全部受到法院判決定讞,然而他本人在2002年就潛逃到國外,至於開設人頭帳戶給廣三建設公司使用的基層員工,卻在事件爆發後面臨銀行追繳以及法院查封,令人感嘆。

《證券交易法》立法至今歷經多次修法,都是為了保障投資人並加強對發行公司或證券商等業者的監督,避免投資人無法透過表面得知發行公司內部資訊的情形,形成雙方資訊的不對等,進而造成交易的不公平。只有相關業者確實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將資訊加以公開,才能建立一個安全且公平的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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