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賠不起的超跑—從孝子的困境淺談汽車保險

清貧人家,勉力維生,經濟分擔者卻因為一時不慎與疏忽發生車禍,即便沒有人傷亡,但是因為損壞的車輛價格昂貴,能力上無法負擔,情感上固然值得同情,但在法律層面上該如何保障?

蘇奕全

去(2018)年年底,曾發生一件孝子撞超跑的新聞引起社會輿論廣泛討論,新北市一名20歲的林姓駕駛因精神不濟撞上了路邊的4台法拉利,當時林男因擔心法拉利的天價維修費用會拖垮家裡而痛哭,引起外界關注與同情,保險公司雖然備受輿論壓力,但還是得按照法規求償。清貧人家,勉力維生,經濟分擔者卻因為一時不慎與疏忽發生車禍,即便沒有人傷亡,但是因為損壞的車輛價格昂貴,能力上無法負擔,情感上固然值得同情,但在法律層面上該如何保障?

經濟上的弱勢者即使知道能用保險作為分散風險的工具,只是如果無法負擔保費,這樣的工具不外也是海市蜃樓。(資料照)

筆者執業的經驗中,通常一定會處理車禍案件,而在釐清事故原因、肇事責任之後,馬上就會開始進入賠償責任歸屬與範圍,只是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即使是相雷同的法律要件分析但是如果套用到個案發生了一些變數後,原本行之有年近乎公式的判斷所衍生的結果,似乎就會有點偏離多數人的認知,比如撞到的是昂貴的車輛。

在實務上,其實在認定車輛維修的費用不會是審理上的問題,畢竟先向原廠提出申請然後製作的估價單、對於價格有所爭議就在送鑑定機關請求提出合理價格的例行公事對於每個法官與律師來說都是再正常不過的流程,然而很多時候我們也會對維修的費用感到詫異,畢竟自己的認知是車輛應該只是代步的工具,然而當其成為昂貴的表徵時,似乎就會顛覆原本的認知。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第三人責任保險

實際上,很多當事人其實只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而在發生需要賠償高額車輛損失的時候是等同完全派不上用場的,因為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規定: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二) 祖父母。(三) 孫子女。(四) 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很多當事人其實只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而在發生需要賠償高額車輛損失的時候是等同完全派不上用場的。(資料照)

可以看到汽車強制責任險只有針對「人」的傷殘或死亡才會理賠,像上面新聞案件中只傷到車子的情況,強制汽車責任險是完全派不上用場的。所以要能夠完全或是合理的分擔這樣的風險,必須要額外的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才會達到目的。

此外如果第三人責任保險也無法完全給付所造成的損失,這時候通常坊間會有所謂的超額責任保險,而在周全的評估與考量下,我們當然會建議如果經濟上許可就把能夠分擔的風險都轉嫁由保險制度來因應。而就數據來說車輛相互碰撞的案件屬於多數,所以通常有駕駛車輛的人也大都會投保所謂的車體險,至於甲乙丙丁式的主要分別就是在理賠的原因稍有不同,即從原因是否為車輛碰撞(車碰車、丙式;限額車碰車、丁式)、不限於車輛碰撞(意外災害、乙式;不明車損、甲式)來作概略的區分,當然在理賠範圍裡也會有所差異。

順道一提的就是,不是只要投保了保險就可以在發生事故的時候完全不用出到自己的錢,因為通常每個保險都會所謂的自負額,簡單的說就是理賠的範圍是有上限,當然這要回歸看每個保單的約定,而想當然的是如果理賠的額度越高,當然相對應的保費也會越高,畢竟承擔越高的風險自然要收取相對應的代價,這也應該是保險的基本原理,只是這樣的觀念似乎對多數人來說還是相當陌生。

法治教育與社會包容

有鑑於日前新聞有報導相關的案件,通常就是經濟條件不甚寬裕的肇事者無力負擔高額的賠償所產生的法律與社會觀感的落差與矛盾,雖然在法律上這樣的案件對律師來說其實沒有什麼處理上的問題,甚至也有相對應的保險制度能夠解決問題,但是真正的問題似乎不是在既有的制度上,而是在知識的普及、常識的流傳的教育面向上。
在現今的社會活動中,我們應該沒有人可以捨棄交通工具,也因此這樣的風險是必然存在我們的周遭,本於損益同歸的基本原則,承擔風險其實是必須有所代價的,這是事實的當然面與必然面,不過我們很難要求每個人都可以立即、馬上的知道這樣的原理原則,然後理性睿智的選擇相對應的方式因應,只能藉由每個不同的個案去累積研究,從而逐步調整既有的制度。

更進一步言之,經濟上的弱勢者即使知道能用保險作為分散風險的工具,只是如果無法負擔保費,這樣的工具不外也是海市蜃樓,只是有沒有必要因為個案的因素去通盤修正目前既有的法律規範,似乎還是有討論空間,而當事人面對這種事實上無能為力而且很可憐的特殊個案時,多數會展現出人性與社會的溫暖而選擇原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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