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假冒總統名義發文 行為人跟平台業者都應負責

◎傅硯翔

日前有一封名為「蔡英文給國人的一封信」的文章在網路上流傳,在很短的時間內,總統府出面證實,這篇以蔡英文為名發出的文章,為假冒總統名義發出的虛假訊息。文內資訊,以蔡總統名義大談中國與台灣的關係,無論捏造此文者究竟是出於善意或惡意,這樣的內容都可能對台灣產生不可回復的國際關係損害,也已構成刑法偽造文書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散布謠言之刑事與行政責任。

日前有一封名為「蔡英文給國人的一封信」的文章在網路上流傳,在很短的時間內,總統府出面證實,這篇以蔡英文為名發出的文章,為假冒總統名義發出的虛假訊息。(圖擷取自LINE)日前有一封名為「蔡英文給國人的一封信」的文章在網路上流傳,在很短的時間內,總統府出面證實,這篇以蔡英文為名發出的文章,為假冒總統名義發出的虛假訊息。(圖擷取自LINE)

依據刑法第220條第2款規定,在網路上所撰擬之文章,屬於刑法上的「準文書」,因此,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的準文書,當然也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規範範圍。姑不論「給國人的一封信」這樣的內容有無冒以公文書的形式發出,偽用總統名義發文,且在「Line」等網路平台散佈,實已構成刑法第210條及216條偽造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罪,偽造及明知為假且故意散播之人,依法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明知且散布謠言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亦應負相關的行政責任。

此外,負責承載這些謠言的「Line」公司,目前依我國相關法令似無相關規範,不過參考外國立法例,澳洲在2018年即通過反加密法(Telecommunications and Other Legislation Amendment(Assistance and Access) Bill 2018),遇有相關國安爭議的案件,「Line」公司也有義務解密相關加密資訊,協助國家從事犯罪偵查。我國在建構假訊息防範體系時,也應該一併參考!

(法律實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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