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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慶富獵雷艦案】羈押期屆滿 法院就沒轍了嗎?

日前慶富老董陳慶男高院裁定停止羈押,雖然隨後陳慶男又因另案被羈押,但是關於獵雷艦案,高雄地方法院停止羈押的裁定,有什麼問題呢?落落長的高雄地院新聞稿到底說了些什麼?

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2月25日,慶富獵雷艦案高雄地方法院裁定,被告陳慶男追加保證金額至3200萬(已繳納),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被告陳慶男需要配合:

1.每日早晚各至警局報到一次。
2.提供24小時不關機手機。
3.陳報平日使用之車牌。

但大家還記得,陳慶男其實是因為他兒子逃跑,才又被羈押的嗎?2018年6月慶富少東棄保潛逃後,害老爸的交保金從原本的800萬飆到1億,繳不出保證金的狀況下,只好被羈押。之後降保至3200萬,又提高到5200萬,而本次高雄地方法院又再次降至3200萬元。究竟為什麼高雄地方法院願意再次降保呢?

審理中可以羈押被告多久?

高雄地院洋洋灑灑寫了2千多字的裁定理由,其實可以簡單分成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在解釋羈押要件。第二部分才是真的裁定准予降保的理由。

「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延長羈押於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於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這段的解釋是不是讓人看得霧沙沙?《法操》幫您整理做成圖表如下:

高雄地院降保理由?

高雄地院先強調,具保金是要確保國家刑罰權的行使,並非在認定被告有罪而加以處罰。具保金是否相當,不是以犯罪罪名來決定具保金額的多寡,犯罪所得也不是絕對的依據。

而為什麼保證金會降到3200萬,其實是因為陳慶男的老婆只能籌到這些。檢察官並無查獲被告有將詐貸款項挪作私人用圖,檢察官也未提出被告目前可支配的資產。而高雄地院考量到,案件複雜,第一審程序無法於該審級中最終羈押期間亦即2019年3月6日前審結。

高雄地院表示:「一旦最後羈押期限屆至,即應釋放被告,嗣後縱然被告違反防止逃亡之命令而拒不到案,本院亦無從再行羈押被告,此乃法律之限制。」而法院認為,先前的偵查中的800萬,實在不足擔保未來之審判、執行,經過權衡,被告已繳納之追加保證金3,200 萬元,更能確保被告將來不致輕易棄保逃匿,而能遵期到庭就審。

但若交保之後卻不依約報到,法院就真的不能再羈押嗎?

難道每位被告只要撐到羈押期屆滿,就可以到處趴趴走,就可以不用遵守法院限制住居、到警局報到的裁定嗎?法院真的不能管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規定,在羈押期屆滿這種「視為撤銷羈押」的情況下,審判中若法院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法院可以重新依法進行羈押訊問後繼續羈押被告。

所以從法條上來看,若有新的羈押事由、有必要,法院可以繼續羈押被告的,並非如同高雄地方法院所述,拿被告沒轍。雖然本案的被告陳慶男,在獵雷艦案被裁定停止羈押後,他又馬上被帶到另一案(海科館)的聲押庭,並於在2019年2月25日深夜裁定羈押。但《法操》在此文中想討論的,並不是陳慶男這個人到底該不該被交保的問題,而是高雄地方法院的態度。

若陳慶男真的沒有羈押的必要,在這樣的狀況下,讓陳慶男交保當然沒有問題。但高雄地方法院提出羈押期屆滿做為理由,難道是覺得現在多收3200萬總比到時候一毛都不收就放他出來好嗎?難道高雄地院是認為,就算他逃跑我至少也先幫國庫多收了3200萬嗎?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慶富獵雷艦案】羈押期屆滿 法院就沒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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