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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一部定紛止爭的同婚專法

這部法律到了立法院應該還會有很多討論空間。婚姻的目的在於組成家庭,而家庭除了結婚的兩人外還有其他成員,其中孩子的身分地位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顯然這部法律的提出不會是問題的終點,可能只是問題的起點。行政院已經完成了他們的工作了,接下來就看立法院如何接招了。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同性婚姻一直是這幾年間重要的社會議題。「婚姻平權」是小英在2016年競選總統的時所宣示過的目標。只是小英總統上任之後,民進黨政府並沒有修改法律讓同志適用婚姻法制的規定,其中主要的爭點在於制定專法與修改民法規定的選擇。就法律或是立法技術而言,兩者都是可行的,只是在當初的時空背景下,大部分主張以專法方式來解決問題的人,都不是為了要給同志們結婚的機會,而是如何限制他們的機會,因此最終演變成民法大戰專法。

這樣的僵局到了106年5月24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也未見解套,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中宣示: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但違憲之後應該怎樣處理呢?是要以修改民法或者是專法的方式為之?大法官說這個部分是立法者的形成空間,只是必須要在二年內完成立法,否則屆時「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大法官並沒有辦法定紛止爭,最後只好訴諸公民投票解決。去年公投後,最終結果由所謂的專法派大勝,而依據《公投法》的規定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目前的情況就是3個月期限將屆,行政院必須提出這樣的法案。

行政院公布行政院版同婚草案,避開挺同、反同方爭執不下的「婚姻」兩字,法案名稱定調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本報資料照)

這一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使用了新的立法技術,也因此引來批評。不過針對法案名稱的批評意義並不大,因為目前我國確實有以立施行法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的案例。而由於各方針對748號解釋內容解讀的不同,有人認為必須使用「婚姻」兩字,有人則認為不需要。主因在於大法官提到: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裡所指「婚姻」的內涵是兩人基於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取其文字的意涵,似乎可以迴避婚姻二字,因此反同團體主張應該用「同性共同生活」、「同性伴侶」。然而,若從婚姻的內涵就是形成上述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來看,有了這樣的關係卻不稱為婚姻的確也是蠻奇怪的。

或許有人會認為為何不直接等到5月24日,也就是748號解釋兩年之後,讓想結婚的同志依據該號解釋直接去做登記,但這樣的做法除了違反《公投法》規定,將公投結果置之不理外,也由於其他法律沒有隨之修正,仍然會產生適用與否的問題,例如刑法上的通姦罪。

不過,從昨天的新聞來看,這部法律到了立法院應該還會有很多討論空間。婚姻的目的在於組成家庭,而家庭除了結婚的兩人外還有其他成員,其中孩子的身分地位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行政院的新聞稿上看似僅承認所謂的繼親收養,例如同婚家庭的雙方本來和其他異性組成家庭,並且有生養小孩,兩人離異後若再與同性伴侶組成家庭,此時就可以依據該規定收養這個沒有血緣關係的小孩。但若不是這種狀況,而是同性的兩人可否收養小孩的問題,答案則顯然是否定的。這當然對同志團體是一個打擊,但從法律面向上來說,這個問題和人工生殖一樣複雜,顯然這部法律的提出不會是問題的終點,可能只是問題的起點。行政院已經完成了他們的工作了,接下來就看立法院如何接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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