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毋須對罷工過度擔心

罷工在台灣非常少見,我們接觸到的罷工新聞大多是外國的,尤其有些歐洲公司一年罷個幾次工更是司空見慣。就台灣人的民族性而言,罷工是難以想像的事,因為台灣人的忍耐度普遍極高,不到臨界點不會爆發。勞工願意冒著被清算的危險參與罷工,在心理上也承擔了極大的壓力,但不採取這麼激進的手段,是沒有辦法解決問題的。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春節連假期間,機師職業工會華航分會於年初三凌晨宣布於當天上午六時起罷工,並持續至今。春節是交通運輸最繁忙之際,而今年的春節又有長達9天的假期,赴海外旅遊省親的國人為數眾多,可以想見罷工將造成多大的不便,也因此這場罷工就有許多反對意見。有論者認為罷工應訂定預告期,民進黨的柯建銘委員也指出這將是立法院新會期的重要工作。

事實上,罷工在台灣非常少見,我們接觸到的罷工新聞大多是外國的,尤其有些歐洲公司一年罷個幾次工更是司空見慣。就台灣人的民族性而言,罷工是難以想像的事,因為台灣人的忍耐度普遍極高,不到臨界點不會爆發。勞工願意冒著被清算的危險參與罷工,在心理上也承擔了極大的壓力,但不採取這麼激進的手段,是沒有辦法解決問題的。

春節是交通運輸最繁忙之際,而今年的春節又有長達9天的假期,赴海外旅遊省親的國人為數眾多,可以想見罷工將造成多大的不便,也因此這場罷工就有許多反對意見。(本報資料照)

再者,我們的法律規範讓罷工沒那麼簡單。依據《勞資爭議事件處理法》的規定罷工必須由工會發起,但國內參加工會的勞工有限,這次發起抗爭是是機師職業工會,由職業工會發起的抗爭更不多見,許多職業工會的功能根本只有辦勞健保之用,不是真正的工會。

第二個部分是我們的《勞資爭議事件處理法》中規定,勞資間的爭議有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前者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換言之,就是依法資方必須要給勞方的待遇,就算沒有給,這部分也不能罷工,因為保障這些條件是機關的責任,就會有行政上的處罰,真正可以罷工的叫做調整事項,也就是資方沒有違法,但是勞方爭取調整待遇、條件等等。雖然有這樣的劃分,不過我們有時也會發現不利用這種方式,資方可能連法律規範的條件都不遵守。尤其當政府的處罰又是那麼低的時候,這種情況更容易發生。

第三個部分是必須經過調解程序不成功,最終工會須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全體過半數同意才可以罷工。更不用說有些行業根本被禁止罷工,有的行業則是必須要提供最基本服務。

所有的程序都是罷工的門檻,這些程序進行時,同時也是一種預警制度。尤其機師罷工前兩天還做了一次罷工的演練,只是當時關注的人不多,所以忽略了這個重大消息。而如果要在這樣的門檻上,再加上一個預告期間的規定,就必須有一個正當化的說法-到底是要預告誰?又為什麼要預告?

罷工確實對民眾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尤其當罷工的行業是公共服務業時,罷工預告確實可以降低這樣的衝擊,但同時也會降低了對僱主的衝擊,甚至預告還會造成工會或會員的壓力,所以在制度的選擇上必須非常慎重。

如果機師工會在一月份時預告大年初二罷工,或者是某個運輸業相關的工會預告將在連續假期期間罷工,這樣民眾真的就能接受了嗎?台灣在勞資關係上,資方地位向來遠高於勞方,以致於勞動三權付之闕如。而罷工權正是賦予勞工和資方對抗的手段之一,如果我們弱化這樣的手段弱化或是將門檻提高,對於勞動權益的提升並不會有任何幫助。若目標是平衡勞資之間的關係,就必須強化行政機關在兩者間介入的可能性,或是直接讓政府保障勞工權益,否則,為公共利益犧牲的勞工是不可能得到任何權利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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