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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管中閔為何會被彈劾?

政務人員匿名幫報章雜誌撰寫社論,這在倫理上面適當嗎?倘若,管中閔僅是一名單純的大學教授,這個問題還真不大,但一個政務官匿名為週刊撰寫社論,此一社論所代表的立場到底是誰的立場?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爭議已久的台大校長案在上週管中閔風光上任後看似底定,沒想到一週之後監察院通過彈劾。監察院的彈劾並不會直接影響管中閔的校長職位,因為彈劾係監察院對於行政上疏失所做的改正與處罰要求,而公務員的懲戒依憲法規定屬於司法院的職權,因此本案最終結局須等待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做出決定,不過,台大校長因為兼職問題被彈劾,可說是前所未見。

此次管中閔被監察院彈劾的兼職問題,和之前傳出擔任獨立董事或是到廈門大學及其他學校兼課的問題不同,如果是單純的國立大學教授,兼職僅是程序上的問題,各學校都訂有可遵循的法規。但是國立大學教授若兼有行政職,兼職則必須比照一般公務人員,受到《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

台大校長因為兼職問題被彈劾,是前所未見。(本報資料照)

這次監察院係針對管中閔於101年2月6日起至104年2月3日止,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及國發會主委期間為週刊撰寫社論並獲得報酬一事提起彈劾。這條規定在很多勞工的勞動契約中都有,而公務員之所以會有如此嚴格的規範,目的在於維持廉潔度。大家不妨想像一下,一個在工務局任職的公務員下班後跑到營造廠當顧問是否得當?不過,兼職並非完全禁止,通常只要符合「不妨礙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或「不涉職務之事務」以及不得是經常性、固定性的要求,例如農忙期間協助務農的家中收割這一類的工作。當然,這種例子很難出現,大部分的公務人員兼職多是在學校兼課,例如本校法律系就有很多兼任老師來自法院、檢察署,這部分在報准後是允許的。關於公務員兼職爭議,去年則有台大醫院醫師化名為林氏璧的旅遊達人因撰寫業配文被懲戒,其所違反的規定是經營商業,這個規定與上述的不可兼職規定的目的相同。

而管中閔彈劾案還可看出一個很難在法律上做出說明的問題:政務人員匿名幫報章雜誌撰寫社論,這在倫理上適當嗎?倘若管中閔僅是一名單純的大學教授,這個問題還真不大,但一個政務官匿名為週刊撰寫社論,此一社論所代表的立場到底是誰的立場?是週刊還是個人立場?另一方面,是媒體用了這個政務官的文章做為社論,目的究竟是奉承還欣賞?相較之下,這種倫理的問題,比起上述的兼職問題更為嚴重,因為公務員兼職在過去的案例上甚少有政務人員因此離職,頂多處以記過處分,此點對公務員懲戒效果甚低。而後者的倫理問題,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倫理上起人疑竇的是,所謂的稿費到底是真的是稿費,還是用來買門神?

這對媒體與官員來說都是不對的行為,只是該怎麼處理,要看管校長自己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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