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荒腔走板的大學自治

何以一個大學自治、教授治校會讓台灣的大學出現外國少見的紛爭?主因在於我們的國立大學只是另類的行政機關,而私立大學由於缺少公共化,經常成為私人企業的禁臠之故。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台大電機學系教授吳瑞北針對教育部「勉予同意」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所提出的暫時狀態假處分後,大概就可以確定本週起台大校長將要姓管。這個延宕已久並且讓三任教育部長下台的爭議,應該是落幕了。

不過,從這次校長遴選的爭議中,我們可以看到台灣的大學自治亂象。選校長發生狀況的不只有台大,陽明大學也有類似問題,之前文化大學以及高雄醫學大學的校長遴選也都有爭議。甚至不只是遴選校長,就連去年交通大學,以及近期台大醫學院選院長時都出現了糾紛,何以一個大學自治、教授治校會讓台灣的大學出現外國少見的紛爭?主因在於我們的國立大學只是另類的行政機關,而私立大學由於缺少公共化,經常成為私人企業的禁臠之故。

最近有一個新聞說,教育部最近首度公布「編制外」教師和同職級公立大學教師的薪水比例,其中最令人在意的薪水: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等同正教授職級的專業技術人員月薪僅40270元,是同職級公立大學正教授月薪的40.20%;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更只有35470元;另外,台灣觀光學院不但編制外教師人數達8成占比全國最高,薪水也只有同職級公立大學教師的4成多,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薪資僅26210元。新聞一出,各校紛紛自清,但卻也難否認這樣的狀況就是存在。何以有學校的大學教授會有這麼低的薪水,卻要負擔相同甚至相比國立大學教授更重的工作?而另外一個近期的新聞是世新大學的校務會議決議停止該校社發所的招生,也引起諸多的討論,在少子化的狀況不見改善下,或許很多招不到學生的系所都會面臨相同問題,是否也該有一致的處理標準?

從這次台大校長遴選的爭議中,我們可以看到台灣的大學自治亂象。(本報資料照)

事實上,「大學自治」在我國很常被誤用或亂用,每每說起大學自治總覺得大學就像是法律之外的另外一個國度,然而,何以讓大學自治而不讓其他的行政機構自治,其重點並不在大學本身。大學是由研究者所組成的群體,以德國為例,柏林大學自1810年設校以來,就以培養下一代學術人才為目標,大學裡的工作者-教授,一方面進行研究工作,一方面將研究成果傳授給下一代的學術人才。正因為如此,所以國家要保障這些研究者的研究與教學自由,使其不致受到國家的不當支配,所以才有大學自治。

但是,既然這個權利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學者的自由,整體的自治就應該是由下往上,這樣說來,院系所顯然比學校來得重要,利用學校校務會議來停止某一系所招生就會產生很大的爭議了,因為這有如乞丐趕廟公。但另一方面,校務會議之所以能有如此權利,是因為校務會議為學校最高機構,由校內各種組成者的代表組成。這些來自教授、學生以及職員的代表者進到校務會議後,針對校內重要事項表達個團體的意見,並做成決定。

現在的《大學法》第15條僅規定: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一。」

這項規定下,顯然校務全體會議成員中仍有很多不是由教師與學生選任,而是由校長指派的行政主管擔任,這些主管既然由校長指派,自然很容易變成校長校務會議,如此一來,將校務會議設置為大學最高機構的想法就失焦了。也因為如此,人人搶著當校長,因為當了校長是可以決定很多大條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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