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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就一定會被凍結財產嗎?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簡稱婦聯會)。(資料照)

法操司想傳媒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在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經第7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屬於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並做成黨產會107年2月1日黨產處字第 107001 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

婦聯會不滿被認定成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因而就系爭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月28日作出裁定,就訴訟本案部分由於已經有相同情形的另案聲請釋憲中,所以在釋憲作成解釋之前,本案停止訴訟程序,系爭處分則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停止執行。後來黨產會就北高行的裁定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在12月13日裁定「原裁定除確定部分外廢棄,廢棄部分駁回婦聯會在北高行的聲請」,也就是不停止執行。

被認定成附隨組織會怎麼樣嗎?為什麼婦聯會會提起行政訴訟和聲請停止執行呢?又北高行和最高行政法院的認定為什麼會不一樣呢?一起來看看吧!

黨產條例

第5條第1項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第6條第1項

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原所有權人所有。

第9條第1項

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

二、符合本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本會決議同意。

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vs.婦聯會基本權被侵害?

北高行認為應該停止執行的理由中說到,假設「系爭處分停止執行」,但「釋憲後法規均無違憲,也判決確定原處分是正確的」情形下,婦聯會在停止執行這段時間內所作的財產處分就有可能變成無效的處分,即便是捐贈或是公益的執行,也都有可能產生公法上不當得利問題,但這些都是可預見的風險,北高行期待婦聯會理性處理財產來避免這些法制風險;另外對黨產會來說,系爭處分停止執行的時間似乎也僅是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反之,北高行認為如果系爭處分有未盡周延的地方,而任由其發生效力的話,會對婦聯會的結社自由、言論自由、名譽維護、財產保全等等基本權造成難以估算的損失,與其讓黨產會再依黨產條例第6條處分,衍生各式各樣的爭議救濟案件,不如現在就把系爭處分停止執行來的簡單乾淨。

北高行的假設中將婦聯會違法處分財產的行為歸類為可預見的風險,忽略了違法處分財產影響的範圍是不可預期的,且將合法的處分停止執行不僅是所謂轉型正義的時間向後移動,更重要的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則受到傷害。北高行最後認為與其讓黨產會之後行使職權可能產生更多爭議,不如就讓系爭處分停止執行的說法,也有因噎廢食之虞,照北高行這樣的邏輯,只要可能產生爭議的處分就必須停止執行,如何兼顧行政效率呢?

最高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則認為雖然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者就能被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但該條屬於普遍抽象規範,所以原則上婦聯會的財產是否屬於不當黨產,還是必須等黨產會依據黨產條例第6條第一項作出處分認定哪些財產屬於不當黨產之後,才會有同法第9條第1項的凍結效果,並不是一認定婦聯會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之後,婦聯會所有的財產就都屬於不當黨產且被凍結。

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系爭處分並不會直接發生凍結財產的效果,也就是不會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不符合提起停止執行的要件,必須等到黨產會再作出處分認定婦聯會哪些財產屬於不當黨產之後,特定財產才會被凍結,此時才有可能符合提起停止執行的要件。

本案後續還會有什麼樣的發展呢?《法操》將為大家繼續追蹤報導。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就一定會被凍結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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