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死刑犯器官捐贈是倫理的問題

柯文哲不過是去了中國教導葉克膜這項在台灣拯救過無數人命的技術,何以被批評成至此?包括柯市長、支持者、甚至是反對者都沒有理清楚的是:死刑犯是不能器官捐贈的。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台北市長柯文哲過去赴中國去參加學術研討會,指導交流葉克膜相關技術,四年後又成為了各界討論的焦點。筆者並未閱讀過葛特曼的著作,各家媒體的相關報導也並未提出除了作者的指控外,到底還有什麼證據顯示柯文哲除了去開會交流還做了其他的事?不過,這個事件在柯文哲提出訴訟後成為司法問題,有待檢察官調查,目前並沒有討論價值。

但選舉期間兩軍交鋒的結果,好似柯文哲已成了迫害法輪功信徒的兇手,這樣的論證太快也太粗糙,柯市長不過是去了中國教導葉克膜這項在台灣拯救過無數人命的技術,何以被批評成至此?我想柯市長、支持者、甚至是反對者都沒有理清楚的是:死刑犯是不能做器官捐贈的。

何以死刑犯不能做器官捐贈?我們暫且不論中國迫害人權的紀錄或是司法制度存在大問題,回到台灣,所謂死刑犯即是犯了極重大罪之人,至少我們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

簡而言之,這些人已是該死之人,讓他們死前有個機會懺悔贖罪,甚至遺愛人間不是很好嗎?但是台灣早在去年已把死刑犯排除在器官捐贈的候選人名單之外。但我們又不是中國。而且台灣也還有死刑,都允許剝奪人的生命了,卻不允許器官捐贈,這到底是什麼道理?

器官捐贈必須要強調高度自由意志,在死牢中面對死刑執行的犯人是否能在真正的自由意志下做成器官捐贈的決就是個大問號。就算死刑犯有所謂的真正自由可以決定,但與一般簽署器官捐贈同意的人不同的是,他在同意後就可能隨時面對槍決,之後摘除器官的狀況。另一方面,為了求取器官的捐贈過程順利,死刑執行過程中對於死亡判定常有草率的情況發生,因此我國過去即有死刑犯被槍決後,送到醫院時卻發現有呼吸的狀況發生。

死刑犯與一般簽署器官捐贈同意的人不同的是,同意後就可能隨時面對槍決,之後摘除器官的狀況。同時,為了求取器官的捐贈過程順利,死刑執行過程中對於死亡判定常有草率的情況發生。(彭博資料照)

因此,死刑犯器官捐贈一直是一個倫理上的大問題,但由於台灣器官捐贈者少之又少,1990年在醫界的要求下,法務部同意死刑犯器捐。只是這樣的決定一作成,台灣每年都會收到來自歐美的抗議信。但把這樣的責任歸咎於這些醫師對嗎?醫療第一線上面對器官捐贈需求者如此之多,會有這樣的想法難道不是也出自於愛護病人的一片仁心?如何解決這樣的難題不只是醫生的責任,更是社會必須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只是,死刑犯器捐一事,在2008年《伊斯坦堡宣言》一出,要求器官捐贈的倫理明文化,我們的做法就受到更多的質疑。

若只據此就將責任完全歸咎於柯文哲,我想是過快了。只是,柯市長在回應這個問題時,忽略了中國人權上的諸多問題,單純認為自己只是去中國教導他們使用葉克膜技術,並無不妥。不過,如同法律一樣,壞人適用,好人也會適用。當葉克膜技術如果真有可能被使用在不該使用的地方時,或許態度上就該更慎重,而葛特曼應該要指控的是迫害人權的中國政權而非柯文哲。

只是,台灣社會在你來我往的廝殺中,並沒有誰真的意識到死刑犯器官捐贈的倫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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