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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以核養綠公投在吵些什麼?

日前以核養綠的領銜人黃士修因為中選會拒收補件資料,在中選會外絕食抗議;但中選會則表示已經完成第一次點收,依法不可以第二次送件。究竟公投流程是什麼?中選會和黃士修在吵什麼?

前總統馬英九(右)18日上午前往探視「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前)。(中央社)

法操司想傳媒 

年底大選進入倒數階段,除了91選舉外,也有10案公投的聯署書已經送進中選會,目前正在審查的議案婚姻平權2案、愛家公投3案、反空汙、反深澳電廠、反核食、東奧正名、以核養綠等。

根據媒體報導,以核養綠的領銜人黃士修因為中選會拒收補件資料,在中選會外絕食抗議;但中選會則表示已經完成第一次點收,依法不可以第二次送件。究竟公投流程是什麼?中選會和黃士修在吵什麼?

公投的流程是什麼?

發起一個公投,可以分成三階段:

以核養綠中選會拒收補件?

在收受連署書後,中選會會進行第一次的點收,如果連署書的分數有達到連署人數,中選會就會轉交給戶政機關進行查對,戶政機關需要在30日內完成連署人的身分查對。

中選會發新聞稿除了再次強調,為獨立機關,對於所有公民投票提案皆依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辦理。認為如果再讓以核養綠案再次補件,這樣反而對於其他公投案的人不公平。

並表示依法,主管機關在概略點收(raw count)後,確定連署書達標後,即應啟動戶政機關的查對程序,而無補提之必要與正當性。這樣才可以快速進入連署書查對階段。並認為公投法這樣的規定,就是在限定只有在點收後未達法定門檻,公投法才給予領銜人一次補提連署書之機會。

另外針對60日內應該可以隨時繳交的這個部分,中選會表示各團體在60日的時間內,若要繳交連署書,中選會都不會拒絕,但經過點收後,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否則就不能再補件。若同意第二次收件,則會讓是否已經完成點收這個程序的狀態,懸而未決,戶政機關將無從判斷何時為查對截止日。

以核養綠怎麼說?

領銜人黃士修接受媒體訪時表示,截止最後期限是9月14日,中選會不能不收件。並舉例:「在6日送了第一張答案紙後,我們堅持在考試時間,也就是9月14日前,交出第二張答案紙,把剩下題目作答完畢,老師沒有權利拒收。」更批評中選會根本沒有舉出拒收的法條依據。

法條到底說了什麼?

中選會在新聞稿中所引用的法條,是公投法第13條: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從法條規定,該法條的確沒有說可以二次補件,但也沒有說不可以二次補件。中選會的意思是,依照立法意旨,就是要連署人名册一次提出,因為送來的連署書,需要經過整理,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分別裝訂成册,以利後續戶政機關查對,若可以允許無限次收件,行政機關無法作業。

這裡面其實有很多行政上的技術性事項,就以戶政機關需要於30日內完成查對這件事而言。若第一次收件在A時點,領銜人又於B時點補件,這樣針對此公投案的查對期限究竟是A+30天,抑或是B+30天呢?先送進去的是否要先查對?若A連署書已經達標,那究竟是要等B連署書查對完才公布結果,還是B連署書也不用在查對了呢?若A連署書未達標,那麼B連署書需要在何時查對完成呢?

時點判斷的問題,其實影響公投究竟綁不綁的到年底大選,其實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我國公投法應該針對這個部分在進行更詳細的規範,讓公投法可以更完備。不過目前以核養綠的連署書其實已經達到314,135份,比法律規定的281,745份還要多出32,390份,其實這個已經超過10%以上,所以大家其實可以不用這麼緊張喔!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求救信】檢察長承諾辦不出來下跪道歉,是負責任的表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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