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整部憲法,找不到「隱私權」三個字?

在憲法裡面,有許多的條文是來保障我們人權的,例如有平等權、人身自由、集會遊行權、生存權、工作權等,但是你真的找不到隱私權?為什麼?

◎劉珞亦

隱私權,是一個大家很喜歡掛在口中的「權利」,經常聽到有人拍照,就會說:「你侵犯我的隱私了!」似乎大家都覺得隱私,是一個很重要的權利,但是你知道翻遍整個憲法,其實你找不到「隱私權」三個字嗎?

隱私權,是一個大家很喜歡掛在口中的「權利」,但是你知道翻遍整個憲法,其實你找不到「隱私權」三個字嗎?(資料照)

制憲者知道自己智慧有限?

在憲法裡面,有許多的條文是來保障我們人權的,例如有平等權、人身自由、集會遊行權、生存權、工作權等,但是你真的找不到隱私權?

為什麼?因為這部憲法是在1940年代做出來的,當時科技還沒那麼發達,當然不太會把「隱私」,當成一個迫切問題,所以自然也不會把它放進憲法裡面當作一個權利。

但是制憲者或許知道自己的智慧有限,知道自己沒有辦法把所有權利都放進憲法裡面,所以特別制定了憲法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也就是說,如果有其他的權利,是前面條文沒有寫到的,就可以放進這條裡面,成為一個新興的權利。

至於誰可以把他放進來呢?就是「大法官」。因為大法官是負責解釋憲法的角色,所以他可以透過大法官的解釋,把他放進憲法第22條裡面,變成一個新的保障人權的權利。

今天我們就要談一下,那「隱私權」,是甚麼時候被創造的呢?

先談一個故事。

我是國家,我就是想要你的指紋!

時間回到1998年,當時的行政院長蕭萬長決定推動「國民身分健保合一智慧卡」,並且以「力霸集團(1)」為主的團隊得標,來做這件事情,並且在《戶籍法》第8條規定,要有指紋才能發身分證。但是呢?這件事情一發布,就引起非常多人的擔憂,大家擔心這個計畫會大規模的蒐集人民的指紋,對人民的隱私可能會有很大的傷害,所以當時「台灣人權促進會」組織了各方律師及專家,組成反對方進行抗爭。

時間回到1998年,當時的行政院長蕭萬長決定推動「國民身分健保合一智慧卡」,並且以「力霸集團(1)」為主的團隊得標,來做這件事情,並且在《戶籍法》第8條規定,要有指紋才能發身分證。(情境圖/資料照)

後來算是暫時擋下這個計畫,並且也政黨輪替。但是監察院卻突然卻提出「糾正」,認為行政院沒有落實法律,嚴重影響政府執法威信,要行政院迅速改善!

因此,後來行政院提出修法版本,希望可以修正《戶籍法》第8條規定,似乎是認為過去的「按指紋」是有問題,不應該這樣做。但這樣的修法到了立法院被決議不予修正,而且過了四年後2005年又被委員會決議另定期處理。但另一方面,內政部的態度似乎又是曖昧不定,整個局面就變成,國民黨當初修法,現在民進黨要看起來要把法修掉,但是因為一直不通過,所以民進黨行政方面決定好像真的要進行按指紋的計畫。

這件事情到了2005年四月就是最混亂的時候,一方面行政院就是把草案再次送進立法院(如同上面所說的後來是另定期處理),但另一方面放出消息說如果修法不成,七月就要實施全民指紋建檔的計畫,所以整個事件變成很緊急。

但最後有趣的是,民進黨黨團後來湊足自己黨的立法委員,決定聲請大法官解釋,並且舉辦了憲法法庭的辯論,就變成是「民進黨的立法院」 vs 「民進黨的行政院」的狀況。(當時的立委代表參與辯論的,就是現任總統蔡英文)

大法官說:「我們有隱私權,可以限制但是要合理!」

大法官一開頭就先說:「雖然我知道我們憲法裡面沒有規定隱私權規定,但是隱私權涉及到人性尊嚴,並且保護個人的生活私密領域,以及每個人都有自己想要保護的個人資料,我們應該要要把隱私權放進去憲法裡面!」

那甚麼是隱私權呢?大法官說:「所謂隱私權就是每個人可以控制自己的個人資料,自己可以決定要不要以甚麼樣的方式來揭露。」

但是如果隱私權這麼厲害,難道政府不能做一些限制嗎?例如知道你戶籍地址或是健康資料等狀況,有的時候是為了公共利益啊!大法官接著說:「當然可以,畢竟權利本來就可以做「合理」的限制,但還是要看涉及甚麼樣的狀況,例如國家如果想要蒐集你的「私密」資訊,那法規範就要嚴謹一點規定,因為容易傷害的人民;但如果沒有涉及「私密」資訊,那當然就比較可以!」

那要求拿身分證一定要強制按指紋,到底有沒有涉及「隱私權」?其實有大法官認為指紋這麼容易拿到,所以不應該是隱私權保護的範圍。但大多數的大法官都認為,如果拿到「指紋」,可以很容易追溯個人的行動痕跡(例如蒐集餐廳指紋,知道你在哪裡用餐),知道這個人很多事情,所以他是一個很敏感私密的訊息,所以大法官決定要嚴謹看待這個法規範有沒有問題。

那要求拿身分證一定要強制按指紋,到底有沒有涉及「隱私權」?(圖片來源:https://zh-tw.photo-ac.com/)

大法官說:「採集指紋,實在不能接受,違反隱私權!」

大法官最後認為採集指紋規定是違憲的,是違反隱私權的!為什麼呢?我們來一個一個來看大法官是怎麼反駁的。

1.當初的立法理由說是為了防範犯罪!

→但是行政院自己在言詞辯論程序時也都否認目的是在防範犯罪,畢竟這樣論點會有點把每一個都當作犯罪客體的可能性。

2. 支持方認為蒐集指紋是要加強身分證防偽功能!

→但大法官說:「你要做到防偽,這樣做成本高而且缺乏適當防護措施,可能會有過高的風險,而且新的身分證上面已經有很多防偽措施,已經可以達到防偽的目的。」

3. 支持方認為要避免防止國民冒用身分證!

→但大法官說:「行政院沒有提出冒用的數據,無法去評估問題的大小,那也沒辦法去判定你蒐集指紋可以達到防冒的效果。」

4. 最後,支持方認為指紋卡是比較好對於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的辨認。

→大法官覺得為了辨認,要求年滿14歲了一定要被採集指紋,冒者資料外洩的風險,實在太粗糙,要辨識上述的人,其實依該有很多種方式,為什麼一定要急著蒐集指紋呢?

因此,《戶籍法》第8條被宣告違憲,也宣布「採集指紋發身分證」這件事情,在台灣是違憲的,是不能做的。

大法官阻擋了,未來呢?

所以你現在打開憲法,雖然你仍然找不到「隱私權」三個字,但你會知道,他被放在憲法22條裡面,若有任何的法規侵害的人民的隱私時,他會出來檢驗,究竟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隨著科技迅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侵害隱私的狀況,我們該怎麼樣面對,這絕對是一個方興未艾的課題,也是當初制憲者留給我們思考的課題。

參考資料

《大法官給個說法!2》,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1) 創辦人為知名的王又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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