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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中共推頒「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之安全疑慮及風險

中共推頒「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之安全疑慮及風險。圖為示意圖。(報社合成照/路透/法新社)

◎徐堃硯

中共國務院0819 日頒布「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下稱「辦法」,第1 條揭櫫,「辦法」旨為便利港澳臺居民在陸工作、學習、生活之立法宗旨,並在「辦法」第12 條及13 條臚列持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下稱該證件之臺港澳民眾得享有之公共服務及便利政策範疇,另針對證件號碼編制作業方面,採取與大陸身分證號之18 碼編制,體現中共當前對臺港澳工作係採取「反獨促融」之統戰策略,冀透由製發該證件及提升該證件與大陸社會公共服務系統之兼容性,逐步解決臺港澳民眾在陸生活、就學、就業等法規層面之技術性障礙。

「辦法」第3條,港澳臺居民證之登載資訊,除個人人別資訊等基本資料外,另需登載「個人指紋」信息,復據「辦法」第8條,申辦該證件尚需檢附「居住地住址證明」、「就業證明」等文件佐證。此除使中共官方進一步掌握申領該證件之臺灣民眾基資,以及在陸工作、居住、就學具體情形之外,按捺指紋實已侵犯人權及個人隱私甚鉅,恐使中共利用指紋等生物特徵,加大對在陸臺灣民眾之監控力度。

中國大陸19日公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發辦法,將登載個人指紋資訊,意味陸方將向申請人採集指紋。(中央社翻攝自中國政府網)

「辦法」第15條,持證人如有「使用虛假證明資料騙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等情事者,由簽發機關作廢該證件,惟「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行為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凸顯中共官方對核發及註銷該證件具有絕對主控權及准駁裁量空間,恐加大中共官方對 在陸臺人之控制力度。

參照「辦法」第2 條及第8 條,申領居住證係以「有住所」為前提要件,惟查中共「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第1條略以:「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 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亦即,臺灣民眾如持有居住證,將構成「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之稅收居民,未來恐因此被要求就全球所得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恐令具有大額境外所得之臺灣民眾需負擔更為龐大之稅務負擔。 

北部私立大學助理教授,研究國際關係、兩岸關係、政治公關及移民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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