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刑事判決裡的恐懼、無知以及愛滋污名

愛滋的污名化,便是指出愛滋帶原者遭到周遭親朋好友、社群的先入為主的偏見、不信任以及歧視對待。事實上許多疾病都有機會致死,比如流行性感冒與登革熱都有一定比例(且還不算低)的致死率,但我們卻難以想像流感病患咬人或是故意孳生蚊子,結果遭到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重傷害罪起訴的案例。

◎楊貴智

生病,已經讓病人承受肉體以及精神的上磨難,但是有些疾病,卻向烙印一樣讓病患承受世人異樣眼光的惡名。愛滋病,便出於「因性得病」且過往的高致死率,至今讓病患承受著「行為克制不良、無道德約束、不入流」的標籤。人們總是認為,愛滋帶原者的悲慘命運是自己的行為所導致,自己的業障自己承擔,隨之而來的責難也應該忍受。

去年(2017)人權團體實驗拍攝影片,若愛滋病毒患者站在街頭,民眾會不會給他擁抱鼓勵他。(圖擷取自「如果是你 IfIWere You」影片)

這篇文章便是試著整理過去發生過的案件,試圖窺探司法結構裡的愛滋污名。

傳染愛滋=殺人?

2005年間,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曾有一起刑事案件,檢察官是以「被告明知已罹患愛滋病之不治之症,竟以口咬傷被害人丙○○,意圖將該病傳染予丙○○,且口出「咬死你」等語,足認其有殺人之故意。」,因被害者最終未獲傳染,據此將愛滋帶原者以殺人未遂罪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以被告咬被害人的時候,尚不知悉自己帶原,所以認定被告並無殺人故意。這樣的邏輯暗示了,如果愛滋帶原者知道自己帶原還咬人,就會構成殺人罪。所幸到了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翻閱了疾病管制局當時製作的愛滋病問答手冊,認定即使被告咬人時已知確患有愛滋病,仍不至於傳染愛滋病給被害人,隨即宣判被告不構成殺人罪。

具2016年報導台灣露德協會調查:5成愛滋感染者,曾遭歧視想輕生。(歐新社資料照)

傳染愛滋=重傷害?

隨著公衛知識的進步與推廣(但其實上一個案件的二審法官也只是多翻閱了疾管署的問答手冊),檢察官也開始了解愛滋未必致死,因此在2009年的案件中,高雄地檢署的檢察官以重傷害未遂罪起訴咬被害者的愛滋帶原者。

這邊須說明的是,刑法將傷害分為普通傷害跟重傷害,差別在於重傷害必須達到「難治或不治」之程度。


從上面案例中可以推知,檢察官認為愛滋病被視為「難治或不治之惡疾」,因此愛滋帶原者故意咬人,目的就是要讓被害者罹患難治或不治之惡疾,最終以重傷害起訴被告,也不是那麼令人意外了。

不過在該案中,法官依據疾管署提供的資料認為,因咬傷感染愛滋病毒之機率極低,國內當時並無因咬傷而感染的病例發生,查美國疾病管制局曾發表因咬傷而感染愛滋病毒的病例,文獻中亦有極少見的相同報告,但這些病例均發生在受害者有嚴重的創傷及組織撕毀,且在咬傷過程中,加害者口腔內有出血,並與受害者的傷口有直接接觸的情況下發生。

法官進一步認定,被告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創傷及組織撕毀,因此未達足以傳染愛滋病的程度,不能構成重傷害罪。

圖為2015年世界愛滋日相關活動。透過「撐」起紅絲帶的方式,關懷及支持愛滋感染者。(資料照)

用傳染愛滋搶錢構成強盜?

同樣在高雄,2009年發生另外一起案件,被告是愛滋帶原者,於寺廟行竊時形跡敗露,遭被害者壓倒在地,被告為脫免逮捕,急中生智向被害人脅迫稱:我有愛滋病要咬你等語,由於被告人並未立即放手,即以牙齒咬傷被害人之左手臂。

在判決中,法官特別援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認為正是因為「愛滋病發病後足以致命,一般民眾極為恐懼遭受感染者傳染,常拒絕與感染者有如握手、共餐及其他肢體碰觸等較親近之接觸,更儘量避免與感染者之體液或血液有所接觸,因而感染者於就業、就學、就醫及其他生活互動均可能遭受相關歧視」,因此被吿以傳染愛滋要寫被害人的行為,強度已經到達強盜罪般使被害者不能抗拒的程度。


愛滋的原罪難解

從這些判決中,我們可以看出大眾對於愛滋知識的缺乏與恐懼確實存在,而且不僅是檢察官,或許連被告本身都以為咬人這一招確實可以傳染愛滋、達到攻擊的效果。

愛滋的污名化,便是指出愛滋帶原者遭到周遭親朋好友、社群的先入為主的偏見、不信任以及歧視對待。事實上許多疾病都有機會致死,比如流行性感冒與登革熱都有一定比例(且還不算低)的致死率,但我們卻難以想像流感病患咬人或是故意孳生蚊子,結果遭到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重傷害罪起訴的案例。

從1986年師範大學田啟元的事件到2016年的國防大學阿立事件,在在顯示了我們社會仍然沒有把愛滋病當成疾病對待。從上面那些案例中,可以看到種種針對愛滋出現的詭異的特殊法律見解,我們發現愛滋一直不只被當成一種疾病,更被當成洪水猛獸般極力阻擋對抗。

愛滋的原罪難解?!(路透社資料照)

所幸上開案件中,都遇到願意認真理解愛滋病的法官,讓污名沒有真實禁錮愛滋病友,但是不能否認的是,我們社會早已以污名禁錮愛滋病友,至今難以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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