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你知道「網購毒品」就是「運輸毒品」嗎?

運輸毒品罪所謂之運輸,係本於運輸之意思,由一地轉運輸送毒品至另一地而言,祇須基於此犯意,一有轉運輸送之行為,犯罪即成立,至其毒品數量之多寡、運輸之動機與方法如何、目的意在為己或他人,均非所問。

◎江鎬佑

近日,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指稱同為第三勢力小黨的時代力量黨工涉及毒品案件,按照新聞所述,該毒品疑似是透過網路向國外訂購。目前偵查機關仍在調查中,到底事實如何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

說實在在經歷媽媽嘴、女模案,相信各位看倌們應該都知道在事情塵埃落定前,實在不用妄加猜測;而在直接跳入毒品除罪化這個大議題前,我們或許可以先來理解理解現行實務到底是怎麼看「網購毒品這件事的」。

近日,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指稱同為第三勢力小黨的時代力量黨工涉及毒品案件。(資料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方式

按照現行法的毒品規範結構,在相同的行為下依照不同的毒品級數就會有不同量刑,舉例來說:相同的製造毒品行為,製造一級毒品海洛因跟製造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雖然都是製造行為,可是因為毒品的級數不一樣,法定刑就是死刑、無期徒刑與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區別。

除了用級數作為規範上輕重差別的標準外,依照犯罪行為的危害性不同也會有輕重的不一樣:

●其中涉及毒品的生產、擴散、交易的「製造、運輸、販賣」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範最嚴重的行為。

其次是意圖販賣而持有,再來依序是以強暴、脅迫、欺瞞等方式使人施用毒品(如著名的毒品虐童案——王昊案就是屬於這種類型)、引誘他人施用、無償的轉讓。

最輕的則是單純的施用毒品。

當遇上毒品時,「販賣」、「製造」、「運輸」都跟你腦海中的想像不一樣

在日常生活中,販賣的這個行為往往是指向營利、賺錢的,而販賣毒品會科予重刑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也是希望透過重刑杜絕人們想要透過販賣毒品賺大錢的想法,然而這樣的想像卻跟法院認定的販賣有很大的差距。法院在論述販賣毒品中常常有這麼一段文字:

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

這句話的白話意思就是:販賣並不限於「賺錢」!只要有想要跟對方拿錢,就算是原價或低於原價給對方,也算是販賣。

從文義的解釋上,我們很難說法院這樣的論述有錯,畢竟像房屋買賣、青菜買賣,都可能因為物價波動,導致販賣者未必有賺錢,然而這樣的解釋卻導致了像施用毒品者間的「互通有無」也會被納入販賣,因為對於用毒的人,為了避免留下證據鮮少留下紀錄可以證明,當初每公克是買多少錢。結果就是只要有交易有拿錢,都算是販賣,而非無償的轉讓,就算是「成本價」給一起用毒的「好友」,也算是販賣。以一級毒品為例,兩者的區別就是起跳徒刑為無期徒刑與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差距。

用機器「製造」安非他命與「晾乾」大麻都是相同地製造二級毒品

影集《絕命毒師》(Breaking Bad)講述一名高中化學教師在罹癌陷入絕望之際,開始製毒犯罪的故事。而現實上安非他命的製造,在備齊原料後,不管是透過甲苯、鹽酸、乙醇及丙酮等化學溶劑提煉,或是透過「紅磷還原法」製造,製造者都需要一定的化學知識與器械操作知識。

影集《絕命毒師》(Breaking Bad)講述一名高中化學教師在罹癌陷入絕望之際,開始製毒犯罪的故事。(截自網路)

在人們腦海裡製毒者和製毒廠所就像是卡通德克斯特實驗室,充滿了燒杯、滴管、攪拌機等器具。這類的製造毒品犯罪者因為具備專業知識,所以即便工廠規模不大也有大量製造使毒品流通的能力,不管從侵害範圍的廣泛、或毒品流入市面對國人健康之戕害、對社會治安影響都不輕,這也是立法者科予製毒者重刑的原因!

相同地,製造二級毒品,產品如果變成「大麻」,因為自然陰乾或曬乾後之大麻葉,就是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的「製品」,所以不管是自然陰乾或日照曬乾,都算是「製造」毒品的行為。

對於栽種大麻者,警方破獲的時間成了論罪上的差距!如果被抓的時候已經「在曬乾」大麻,讓大麻易於施用,那麼成立的就是「製造」二級毒品,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還沒收成」那則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此外,犯罪者也不可以是個稱職「農夫」,為了讓枝枒長得茂盛、好看去修剪枝枒,或是還沒收成時急著修剪枝枒。因為偵察機關如果破門後,你修剪的葉片枝枒因為已經自然蔭乾,成了大麻「成品」便會成立製造二級毒品,到時候再辯解只是少量栽種為了自己吸食還是會成立製造二級毒品罪的。

你知道法院認證買網拍等於宅急便嗎?

因為網路購物的發達,所以現代人很習慣從網路上購買各式各樣的東西。台灣的網拍不賣毒品,於是不少人異想天開從國外網站訂購毒品,但你知道如果今天從網路上不管是買水餃、買水餃墊、買下一間水餃店,你都只會是買家,不會變成運送貨物的宅急便送貨員。

因為網路購物的發達,所以現代人很習慣從網路上購買各式各樣的東西。(法新社資料照)

可是今天從國外網購毒品回,最高法院的見解會怎麼說呢(參見99台上2900號判決、103台上4097號判決、102台上961號判決)?

運輸毒品罪所謂之運輸,係本於運輸之意思,由一地轉運輸送毒品至另一地而言,祇須基於此犯意,一有轉運輸送之行為,犯罪即成立,至其毒品數量之多寡、運輸之動機與方法如何、目的意在為己或他人,均非所問。從而為供自己施用之目的,未經許可,由運輸之共(正)犯自國外以郵寄之方式寄送毒品入境,既已合致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即難謂無私自運輸毒品之認識與犯意聯絡,自非單純之持有毒品

白話文來說,最高法院的意思就是:為了自己要吸食,從國外用郵寄的方式寄毒品來台灣,訂毒品的收貨人跟寄毒品的寄貨人,就已經基於一起走私毒品的意思,應該要論予「運輸毒品罪」。

所以就算你只有寄少少的的想要自己吸,根本沒有要讓毒品流通,導致其他人的健康受到傷害——SORRY!你就是跟綁著毒品闖進海關走私毒品的人一樣,都成立運輸毒品罪,而不是單純持有。

若以常見的網購大麻為例,因為網購=運輸,假設運輸第二級的大麻50克,按照現行法院的解釋,可以科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

可是如果用一般人理解網路購物,拿到網購商品不過僅是擁有、「持有」了該項商品,而網購毒品應該也僅是「持有」毒品罷了,一樣網購50克的大麻,應該課予的刑法應該使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你以為要抓的是艾斯科巴,結果抓到的都是小咖

毒品氾濫的議題在新聞中議論著,隨著部分毒品案件發生在校園裡,更惹得家長人心惶惶!然而對於許多中產的人們來說,施用毒品者、販賣毒品者的印象鮮少來自於生活周遭,而大多來自於社會新聞及影視作品中,印在人們腦海裡那些個販毒者、開製毒工廠的、運送毒品的人,大概就是一個擁槍自重的模樣。

然而現實的台灣社會裡這樣的「大毒梟」角色鮮少落網,也並非監獄中毒品犯罪者的常態。監獄裡面關著的,反而不少是上述那些毒友間的轉讓、網購毒品、或是最下游的兜售者。

其中最下游的兜售者若以K他命為例,這些最下游者每次販賣不過數百元獲利,跟影集裡那些金項鍊纏身的模樣相差遠矣,縱或晉身「小管理階層」雖獲利稍佳,但在刑責上也得負擔每一位小蜜蜂在外的每一次交易行為。

毒品犯罪者占了監獄中的大半,在台灣的輿論社會中,「施用毒品除罪化」也被視為寇讎。然而關於毒品犯罪的思考,或許我們都還不用走到除罪化,甚或是程序上專業法庭的設置等一個個不論資源、思考上都讓人費心且難有共識的刑事政策爭辯中,單單現行法中的種種解釋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規定是否明確,都值得所有人進一步省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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